新规三类精神病人须强制送诊
我省出台新规,因不送医就诊而发生肇事肇祸的,监护人将被追究法律责任
【核心提示】
肇事肇祸、轻微滋事以及有潜在暴力倾向等三类重性精神病人,必须强制送诊。昨日,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加强肇事肇祸重性精神病人强制治疗管理意见的通知》,《通知》要求,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负起责任,排查收治重性精神病人。此外,也要注意引导公众正确看待精神疾病,重视对精神疾病患者的人文关怀,逐步帮助他们回归并融入社会。
▲重性精神病患者接受治疗,有助于减轻病情,也能减少社会安全隐患。
肇事肇祸、轻微滋事以及有潜在暴力倾向等三类重性精神病人,必须强制送诊。昨日,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加强肇事肇祸重性精神病人强制治疗管理意见的通知》。
有关部门:逐人登记造册
《通知》要求,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负起责任,组织公安、卫生、民政、残联等部门,以乡镇、街道为单位,做好精神病人的排查工作。重点是掌握辖区内肇事肇祸、轻微滋事以及有潜在暴力倾向等三类重性精神病人的情况。
对排查发现的三类重性精神病人,各乡镇、街道要组织公安、民政以及社区(村居)督促落实监护人将其送往当地精神病院诊断治疗;对现行的精神病人肇事肇祸案事件,公安部门应迅速处置,及时强制送往诊断;民政、公安和城市管理执法等部门在执行公务中发现流浪乞讨、危及他人生命安全或严重影响秩序和社会形象的精神病人,有责任将其强制送往当地民政部门所属的精神病院治疗和救助。
各收治医院对经医学确认的需要强制治疗的病人要及时收治入院,并按照相关诊疗技术规范对病人实施规范化治疗,直到符合出院标准。
监护人:不履责将被追究
《通知》要求各地加强和规范肇事肇祸重性精神病人的社区管理。完成强制治疗符合出院标准的病人,由收治医院负责送返患者居住地社区。
对于有明确监护人的,交予监护人;对于监护人不愿接收的,由乡镇街道负责,民政部门及公安部门配合,共同做好监护人的接收工作;对于“三无”人员或户籍在外地的(含外省)人员,交由病人发现地的民政部门负责联络协调接送返乡和后续救助管理工作。
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在精神病专科医院指导下,根据病人不同的情况进行分类干预和分级管理,开展家庭随访和管理。有肇事肇祸倾向的病人,要增加随访次数,发现异常立即报告。
对因监护人不履行责任、不接收病人、不送医就诊而发生肇事肇祸的,应追究监护人的法律责任。
治疗费用:“医保+救助”解决
对于收治的精神病人,《通知》按照卫生部门和民政部门收治的不同,对产生的医疗和生活费用做出了规定。
卫生部门所属的精神病院收治的,其住院期间治疗费用,实行单病种费用限额管理,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其中,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病人,属于基本医疗保险可报销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先由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再由医疗救助基金补足5000元;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精神病人,医疗费用从医疗救助基金中列支,由民政部门定期与卫生部门结算。
住院治疗期间生活费用:原已纳入低保的精神病人,由其监护人将领取的城乡低保补助定期缴至收治医院,“三无”精神病人住院期间的生活费用由同级民政部门按低保标准负责拨付;低保范围外的精神病人,由监护人定期缴至收治医院,“流浪”精神病人住院期间的生活费用按当地低保标准由同级财政负责解决。
民政部门所属的精神病院、公安部门所属的安康医院收治的,其医疗和生活费用,按现行经费供给渠道保障,各地在执行过程中可参照卫生部门所属的精神病院的补助标准给予解决。
此外,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精神病人,出院后的服药费用按有关规定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给予报销,目前尚未参保的贫困精神病人,出院后由当地民政部门负责落实投保。
“一元钱安心计划”扩大到全省,用于解决贫困的重性精神病人出院后的基本服药费用(按每年700元标准)扣除医疗保险报销后的个人承担部分。所需经费由各地财政负担。省级财政对困难县予以适当补助。
【名词】
三类重性精神病人
肇事肇祸精神病人:主要指触犯刑律应追究刑事责任或者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应予以行政拘留处罚,但经精神病司法鉴定确认为无责任能力或者限制责任能力的重性精神病人;
轻微滋事精神病人:主要指有扰乱秩序、扬言闹事等行为,尚不够行政拘留处罚的重性精神病人;
有潜在暴力倾向的精神病人:主要指未有过肇事肇祸和轻微滋事行为但存在潜在暴力倾向的重性精神病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