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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日起取得护士资格须经全国统考

2010-05-22 10:44:22海峡名医网admin查看次数:1289

    据新华社北京5月20日电 记者20日从卫生部获悉,卫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近日联合颁布《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办法》,并将于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办法规定,国家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是评价申请护士执业资格者是否具备执业所必需的护理专业知识与工作能力的考试。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包括专业实务和实践能力两个科目。一次考试通过两个科目为考试成绩合格,考试成绩合格者,才可申请护士执业注册。


    此外,《办法》还对承办考试机构考务工作、考点的主要职责、申请参加护士执业资格考试的人员报考条件、需提交材料、考试工作人员回避制度等做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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