孤老重点优抚对象医补85%
2008-12-21 19:48:00海峡名医网admin查看次数:2126
本报讯 (记者 李晓平 通讯员 曾小聪)记者昨日从市民政局获悉,《厦门市重点优抚对象和革命“五老”人员医疗补助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已出台并实施。《办法》明确规定了我市重点优抚对象和革命“五老”人员医疗补助,年累计最高补助标准10000元。
医疗补助包括两部分
《办法》规定,医疗补助标准、补助限额:补助对象个人自付累计医疗费用或住院一次性医疗费用,经各种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救助后,并扣除临时救济、社会帮困等,对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由重点优抚对象和革命“五老”人员医疗补助基金给予一定比例的医疗补助,年累计最高标准不超过7000元。其中,患精神病、恶性肿瘤、尿毒症需透析者,全年累计医疗补助的最高限额不超过10000元。
《办法》规定,医疗补助包括两部分:区民政对每个重点优抚对象和革命“五老”人员按每人每年补助金筹集标准30%的资金发到个人手中,用于平时在定点医院门诊的开支,超过自付;补助金筹集标准70%的资金归入各区重点优抚对象和革命“五老”人员医疗补助基金,作为大病医疗补助基金。
器官移植整容镶牙不补助
重点优抚对象和革命“五老”人员政府补助比例具体为,孤老重点优抚对象85%;烈属遗属80%;因公牺牲军人遗属75%;病故军人遗属70%;在乡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65%;在乡复员军人、革命“五老”人员60%;7-10级原在乡残疾军人、因战负伤致残的民兵、民工55%;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退役人员、参加核试验退役人员、革命“五老”人员遗属50%。具有双重或多重身份重点优抚对象只能按照就高原则享受医疗救助其中一份医疗补助。
器官移植、整容、镶牙等不属于医疗补助范围。补助对象凭《福建省优抚对象定期抚恤补助领取证》《福建省重点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证》、《五老人员定期定量补助证》等相关身份证件到市第一医院等12家定点医疗机构,可优先就医。
医疗补助包括两部分
《办法》规定,医疗补助标准、补助限额:补助对象个人自付累计医疗费用或住院一次性医疗费用,经各种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救助后,并扣除临时救济、社会帮困等,对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由重点优抚对象和革命“五老”人员医疗补助基金给予一定比例的医疗补助,年累计最高标准不超过7000元。其中,患精神病、恶性肿瘤、尿毒症需透析者,全年累计医疗补助的最高限额不超过10000元。
《办法》规定,医疗补助包括两部分:区民政对每个重点优抚对象和革命“五老”人员按每人每年补助金筹集标准30%的资金发到个人手中,用于平时在定点医院门诊的开支,超过自付;补助金筹集标准70%的资金归入各区重点优抚对象和革命“五老”人员医疗补助基金,作为大病医疗补助基金。
器官移植整容镶牙不补助
重点优抚对象和革命“五老”人员政府补助比例具体为,孤老重点优抚对象85%;烈属遗属80%;因公牺牲军人遗属75%;病故军人遗属70%;在乡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65%;在乡复员军人、革命“五老”人员60%;7-10级原在乡残疾军人、因战负伤致残的民兵、民工55%;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退役人员、参加核试验退役人员、革命“五老”人员遗属50%。具有双重或多重身份重点优抚对象只能按照就高原则享受医疗救助其中一份医疗补助。
器官移植、整容、镶牙等不属于医疗补助范围。补助对象凭《福建省优抚对象定期抚恤补助领取证》《福建省重点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证》、《五老人员定期定量补助证》等相关身份证件到市第一医院等12家定点医疗机构,可优先就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