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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历书写须工整不可涂改

2010-02-08 09:43:42海峡名医网admin查看次数:1532

    据卫生部网站消息,卫生部4日印发了《病历书写基本规范》,3月1日起实施。规范要求,医生在书写病历时应当使用中文或通用外文缩写,且文字工整、字迹清晰,不得采用刮、粘、涂等方法掩盖或去除原来的字迹。


    规范要求,病历书写应当使用蓝黑墨水、碳素墨水,需复写的病历资料可以使用蓝或黑色油水的圆珠笔。计算机打印的病历应当符合病历保存的要求。


    病历书写应规范使用医学术语,文字工整,字迹清晰,表述准确,语句通顺,标点正确。过程中出现错字时,应当用双线划在错字上,保留原记录清楚、可辨,并注明修改时间,修改人签名。不得采用刮、粘、涂等方法掩盖或去除原来的字迹。


    规范明确,应用处理软件编辑生成并打印的病历,应当按照规定的内容录入并及时打印,由相应医务人员手写签名。打印病历编辑过程中应当按照权限要求进行修改,已完成录入打印并签名的病历不得修改。


    规范还就门(急)诊病历、住院病历的书写内容及要求等做了详细规定。规定实习医务人员、试用期医务人员书写的病历,应当经过本医疗机构注册的医务人员审阅、修改并签名。


    对需取得患者书面同意方可进行的医疗活动,应由患者本人签署知情同意书;患者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签字;患者因病无法签字时,应当由其授权的人员签字;为抢救患者,在法定代理人或被授权人无法及时签字的情况下,可由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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