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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医疗费困难补助最高1万元

2009-12-01 09:44:38海峡名医网admin查看次数:873

  昨日,记者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获悉,《厦门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自付医疗费困难补助办法》今日起正式实施,今年7月1日以后发生的自付医疗费均可以参加累计,每年最高补助1万元。

  据介绍,我市现行的医疗费困难补助政策,是2005年制定并施行的,与现阶段的政策体系已不相适宜。

  补助对象范围扩大

  原办法规定的补助对象是享受本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员和本市户籍月退休金、养老金低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退休人员。

  新办法的补助对象包括:参加城镇职工、城乡居民、未成年人基本医疗保险,属于本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残疾、五保户、“三无”(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抚养、扶养、赡养人)的本市户籍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当年度本人月退休金或养老金低于1617元的本市户籍退休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年龄在70周岁以上(含70周岁)的本市户籍满五年的老年居民。

  新办法将我市城乡居民确实处于经济困难、生活无着等贫困人群纳入困难补助范围。据测算,新办法出台后,每年受益人数将达到55000多人。    

  补助最高限额1万元

  新办法还明确,提高自付医疗费困难补助的最高金额,从每人每年最高补助800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最高补助10000元。

  参加城镇职工、城乡居民、未成年人基本医疗保险,属于本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残疾、五保户、“三无”(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抚养、扶养、赡养人)的本市户籍人员,在基本医疗保险年度内(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发生个人自付的医疗费用累计高于1500元且低于5000元(含5000元)的部分,给予补助50%;5000元以上的部分,给予补助70%。以上补助分段计算。

  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本市户籍退休人员,当年度本人月退休金或养老金低于1617元,年龄在70周岁以上(含70周岁)的本市户籍满五年的老年居民,在基本医疗保险年度内发生个人自付的医疗费用累计高于3000元且低于6000元(含6000元)的部分,给予补助50%;6000元以上的部分,给予补助70%。以上补助分段计算。

  符合条件今日即可申请

  新办法将自付医疗费困难补助申领期间由原来的每年两次增加为每年四次,即每年3月、6月、9月、12月的1日至20日正常工作时间。并同时规定了受理时限,即上一医疗保险年度的自付医疗费困难补助申请截止期限为下一医疗保险年度开始后的12月20日,超过此时限的不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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