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细胞储存5年取出时竟变成别人的!厦门首例,判了!
2023-02-27 21:21:06厦门网佚名查看次数:194
厦门网讯 (厦门日报记者 谭心怡 通讯员 海法宣)因突发疾病,医生建议可采取干细胞医学治疗,小黄(化名)猛然想起,五年前,自己生下宝宝后曾委托基因公司采集胎盘亚全能干细胞,并储存在其细胞库内。小黄暗暗庆幸自己有先见之明,但基因公司却告知当初储存在基因公司的干细胞不翼而飞,这无异于当头一棒,小黄将基因公司告上法院,要求对方退还已缴交的储存费9000余元并支付违约金、精神损害赔偿费共计50万元。
近日,海沧法院发布全市首起因胎盘干细胞制备储存引发的合同纠纷。一审判决基因公司退还小黄储存费,并支付违约金、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等共计40000余元。
被告不服提出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基因公司提交的干细胞
与自己的DNA不匹配
2016年4月,小黄在孕检期间,偶然看到基因公司的宣传“胎盘细胞已用于治疗多种疑难杂症及临床研究,干细胞储存是一种防患于未然的保险行为”。身为人母,对未来也多了一份长远考虑,小黄基于对基因公司专业度的信任,在查询了胎盘干细胞医用价值后,和该公司签订了一份《干细胞制备储存合同书》。
生产当天,基因公司也成功采集了小黄的胎盘亚全能干细胞。2021年11月,小黄身体抱恙,医生建议可以采取干细胞医学治疗。小黄立即联系上基因公司取出干细胞,并对其进行DNA鉴定。但没想到的是,结果显示基因公司提交的干细胞与小黄的DNA不匹配。
合同签订后,小黄按约缴纳了干细胞的储存费,基因公司作为有偿保管人,应对干细胞进行妥善管理。依鉴定结论,基因公司交还给小黄的干细胞并非来源于小黄的胎盘。
基因公司未尽保管义务
应退回全部储存费
海沧法院经审理认为,基因公司作为保管方,未尽妥善保管义务,导致保管物灭失,已构成根本违约。故法院支持小黄诉求,基因公司应退回全部储存费。
其次,基因公司未妥善保管干细胞致干细胞灭失的行为构成违约,应依约支付违约金。合同中约定了按储存费用2倍标准支付违约金以及若干细胞最终受益人需进行干细胞移植治疗,且基因公司无法提供可替代干细胞的,应补救性赔偿10万元这两种违约责任承担方式。本案因小黄不能举证证明其确需进行干细胞移植治疗,故小黄主张基因公司支付10万元违约金缺乏依据,基因公司应向小黄支付相当于储存费用2倍金额的违约金。
关于小黄所主张的40万元精神损害赔偿费,《民法典》首次通过法律形式赋予了合同纠纷当事人在特殊情形下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权利。案涉合同标的物为胎盘亚全能干细胞,此物仅在女性生产时才可提取到,属于与人身相关的特定物,具有不可再生性及一定程度的不可替代性,且小黄提取并储存该物的目的系防范自身和家人日后可能出现重大医疗疾病风险时的治疗之需,可见该物承载着小黄的人格和精神利益。现基因公司将该物遗失,该违约行为必然给小黄造成较大的精神损害,故小黄有权主张精神损害赔偿费。但考虑到胎盘亚全能干细胞并非完全不可替代,且当前干细胞治疗技术更多的处于研究与试验阶段,其临床应用与治疗效果尚存在较大的风险和不确定性,相应的干细胞遗失所导致的损害后果也不够确定,故酌定小黄的精神损害赔偿金为10000元。
【法官说法】
谨慎选择干细胞存储机构
法官提醒广大人民群众,如确有干细胞储存的需求,在选择干细胞存储机构时,应谨慎判断该干细胞存储机构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具备相应资质,以及设备研发和技术标准是否达到相关要求。另在签订干细胞存储相关合同时除应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外,还应对违约责任作出明确的约定,以充分保障自身合法利益。
近日,海沧法院发布全市首起因胎盘干细胞制备储存引发的合同纠纷。一审判决基因公司退还小黄储存费,并支付违约金、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等共计40000余元。
被告不服提出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基因公司提交的干细胞
与自己的DNA不匹配
2016年4月,小黄在孕检期间,偶然看到基因公司的宣传“胎盘细胞已用于治疗多种疑难杂症及临床研究,干细胞储存是一种防患于未然的保险行为”。身为人母,对未来也多了一份长远考虑,小黄基于对基因公司专业度的信任,在查询了胎盘干细胞医用价值后,和该公司签订了一份《干细胞制备储存合同书》。
生产当天,基因公司也成功采集了小黄的胎盘亚全能干细胞。2021年11月,小黄身体抱恙,医生建议可以采取干细胞医学治疗。小黄立即联系上基因公司取出干细胞,并对其进行DNA鉴定。但没想到的是,结果显示基因公司提交的干细胞与小黄的DNA不匹配。
合同签订后,小黄按约缴纳了干细胞的储存费,基因公司作为有偿保管人,应对干细胞进行妥善管理。依鉴定结论,基因公司交还给小黄的干细胞并非来源于小黄的胎盘。
基因公司未尽保管义务
应退回全部储存费
海沧法院经审理认为,基因公司作为保管方,未尽妥善保管义务,导致保管物灭失,已构成根本违约。故法院支持小黄诉求,基因公司应退回全部储存费。
其次,基因公司未妥善保管干细胞致干细胞灭失的行为构成违约,应依约支付违约金。合同中约定了按储存费用2倍标准支付违约金以及若干细胞最终受益人需进行干细胞移植治疗,且基因公司无法提供可替代干细胞的,应补救性赔偿10万元这两种违约责任承担方式。本案因小黄不能举证证明其确需进行干细胞移植治疗,故小黄主张基因公司支付10万元违约金缺乏依据,基因公司应向小黄支付相当于储存费用2倍金额的违约金。
关于小黄所主张的40万元精神损害赔偿费,《民法典》首次通过法律形式赋予了合同纠纷当事人在特殊情形下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权利。案涉合同标的物为胎盘亚全能干细胞,此物仅在女性生产时才可提取到,属于与人身相关的特定物,具有不可再生性及一定程度的不可替代性,且小黄提取并储存该物的目的系防范自身和家人日后可能出现重大医疗疾病风险时的治疗之需,可见该物承载着小黄的人格和精神利益。现基因公司将该物遗失,该违约行为必然给小黄造成较大的精神损害,故小黄有权主张精神损害赔偿费。但考虑到胎盘亚全能干细胞并非完全不可替代,且当前干细胞治疗技术更多的处于研究与试验阶段,其临床应用与治疗效果尚存在较大的风险和不确定性,相应的干细胞遗失所导致的损害后果也不够确定,故酌定小黄的精神损害赔偿金为10000元。
【法官说法】
谨慎选择干细胞存储机构
法官提醒广大人民群众,如确有干细胞储存的需求,在选择干细胞存储机构时,应谨慎判断该干细胞存储机构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具备相应资质,以及设备研发和技术标准是否达到相关要求。另在签订干细胞存储相关合同时除应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外,还应对违约责任作出明确的约定,以充分保障自身合法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