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医保政策调整:明年1月1日起外来职工与本市职工同等缴费、同等待遇
人民网厦门12月1日电 (张萌)2023年1月1日起,厦门市广大职工和居民大病保险在一个年度内的最高支付限额均将提高,叠加基本医保后,综合保障水平分别达到120万元和60万元,进一步提升大病保险保障水平。
近日,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福建省的统一部署,厦门市政府出台《厦门市职工医疗保险实施细则》和《厦门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据悉,《细则》将于2023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其不仅统一了外来职工与本市职工医保政策、简化了门诊报销流程,还增强了门诊共济保障功能等。
根据《细则》,从2023年1月起,厦门市将不再区分外来职工和本市职工身份,实现同等缴费、同等待遇。同时,放开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医保的户籍限制,法定劳动年龄内的非本市户籍人员,规定只要持本市有效居住证,均可按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厦门市职工医保,缴费率9.5%,享受与本市职工同等的医保待遇,有效保障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权益。同时,2023年1月至12月缴费率降低1个百分点,即按8.5%缴纳,以减轻灵活就业人员负担。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厦门外来职工占比越来越大,在经济特区建设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为进一步保障外来职工权益,《细则》统一了外来职工和本市职工医保政策,将外来职工医保单位缴费率调整到与本市职工一致,即所有在职职工均执行全省统一的单位缴费率7.5%、职工个人缴费率2%,享受同等的医保待遇。2023年1月至12月单位缴费率降低1个百分点,即按6.5%缴纳。
在此基础上,《细则》通过调整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划拨、规范个人账户和基层门诊统筹政策等,强化统筹基金共济保障功能。据介绍,此次改革严格落实国家和福建省关于调整个人账户计入办法、增强门诊共济保障功能的要求,具体调整为:在职职工个人缴费全部计入个人账户保持不变,单位缴费全部计入统筹基金;退休人员个人账户计入标准根据规定按实施改革当年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2.5%确定,即定额每人每月110元。个人账户由原来的每年度一次性预划拨调整为按月划拨。
厦门市医疗保障局工作人员介绍,相较2012年出台的健康账户政策,本次《细则》将健康账户功能并入个人账户,参保人还可通过建立家庭共济账户,支付福建省内参保的家庭共济成员在定点医药机构就医购药发生的个人负担医药费用、缴纳居民医保费等。此番调整后,个人账户使用范围更广,使用效能更强。
此外,《细则》还简化了门诊报销流程,提高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并对特殊救助对象给予政策倾斜,进一步提升了参保人综合保障水平,兜牢民生底线。以门诊报销流程为例,以往门诊医疗费报销执行“三段式”模式,即参保人门诊就医须先用完个人账户资金,再支付门诊起付标准后,方可进入统筹报销。如今,《细则》将门诊统筹报销模式简化为“两段式”,即参保人门诊无须用完个人账户资金,达到起付标准后,即可进入统筹报销。个人账户资金可用于抵付门诊起付标准及起付标准以上个人自付医疗费用。通过简化门诊报销流程,扩大了享受统筹基金的人群,提升了参保人门诊保障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