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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格执行药品耗材采购收费的“三条”规定

2022-10-20 16:30:10本站本站编辑查看次数:160

全县各协议定点民营医疗机构:

为加强全县民营医疗机构药品、耗材采购收费管理,统一规范价格执行行为,依据湘医保发[2021年]64号关于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1年)》的通知和《永州市2022年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协议》的相关规定,现重申“三条规定”,全县各协议定点民营医疗机构严格遵照执行:

1.严格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1年)》。不得滥用和超医保支付范围使用有适应症、支付范围、医院级别等限制性的药品;

2.严格执行集中带量采购政策。凡国家、省、市医保部门规定的集中带量采购的药品、耗材,一律按要求从国家、省、市采购平台采购,执行价格不得高于带量采购中标价格;

3.严格执行医疗机构价格标准凡是与同类公立医疗机构同一通用名、同一剂型、同一规格的药品、耗材,执行价格不得高于同类公立医疗机构的收费价格;凡是不与公立医疗机构价格匹配的药品、耗材,执行价格不得高于实际采购价(实行零差价);凡是国家、省、市另行规定了医保支付标准的药品、耗材(如胰岛素、“两病”门诊用药等),执行价格不得高于规定的医保支付标准限价。

全县各民营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按照要求规范好药品、耗材采购、收费行为,从2022年9月1日起,发现协议定点民营医疗机构未按要求执行的,依照《永州市2022年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协议》之规定,严格予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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