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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出台推进药品医疗器械研发创新21项措施

2019-03-05 09:24:13东南网佚名查看次数:564
  泉州出台推进药品医疗器械研发创新21项措施 壮大医药产业规模 增强药械产品竞争力

  本报讯(记者 黄文珍 通讯员 苏晓晖 林宏志)记者从市市场监管局获悉,日前,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出台《关于推进药品医疗器械研发创新促进产业健康发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通过21项措施鼓励、推动药品医疗器械企业研发创新,优化产业结构,壮大生物医药产业规模,增强我市药械产业综合实力和产品竞争力。

  全力推进研发创新和成果转化
  《通知》明确,支持药械工业企业开展仿制药一致性评价及药械研发创新,鼓励其申报市级科技项目计划。对完成仿制药一致性评价的企业,符合条件的按每个品种评价成本20%的比例予以资金奖励,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通知》指出,对在我市转移转化的一、二类中药、化学药品和具有新药证书的生物制品及第三类医疗器械等重大药械项目,按申报临床前研究阶段、完成临床试验申报生产阶段,分阶段给予资金补助,单个项目补助总额不超过2000万元。
  同时,鼓励进行工艺技术改造。对药械工业企业采用先进适用的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和新标准实施技术改造,市级财政按不高于项目设备投资额7%的比例给予补助,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通知》激励药械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建立与企业产值、研发投入等生产经营情况相挂钩的创新激励机制。对企业年产值在5000万元以上、税收1000万元以上且研发经费内部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超过5%的高研发投入企业,在享受已有研发经费分段补助政策基础上,按其研发经费内部支出超出上一年度的增量部分,再给予10%比例的绩效奖励,最高奖励500万元。符合条件的高水平研发机构按其新增研发设备实际投资额的资助标准,最高按50%给予补助,非独立法人的最高资助额2000万元,独立法人的最高资助额3000万元,特别重大的可按“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扶持。对药械工业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共建各级各类研发中心,经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和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市级财政分别给予150万元、80万元、30万元奖励。

  加大政策扶持力度促进产业发展
  《通知》明确,推动药械产业结构优化调整。鼓励挂牌上市公司、行业龙头企业等优势企业通过实施兼并重组,引进先进技术、团队、品牌资源、渠道及模式,对危困企业开展兼并重组或对企业闲置厂房等资产开展拍卖收购,整合延伸产业链,带动药械产业转型升级。对兼并重组市域内危困企业且并购资金规模达2000万元以上的民营企业,按实际发生并购资金规模3%的额度由受益财政给予奖励,奖励金额不超过500万元。

  《通知》提出,落实涉企税收优惠和收费减免政策,贯彻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至2020年12月31日,对药械企业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对符合条件的药械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为降低企业融资成本,《通知》推广无间贷、年审制等续贷模式在药械企业中的应用,加大续贷政策落实力度,在风险可控前提下,加大对药械企业的续贷支持。充分利用“高新技术企业融资业务”“科创贷”,加大对符合条件的药械企业的融资支持,对瞪羚企业培育库入库企业给予贷款贴息支持。积极开展设备按揭买方信贷、融资租赁,支持药械企业研发创新和设备更新改造。
  在发展企业债券融资服务方面,《通知》推动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供应链融资票据等创新型债务融资工具发行,拓宽小微企业融资渠道。对药械企业在海峡股权泉州交易中心发行可转债融资,市政府按实际募集资金的1%奖励给企业,奖励金额不超过50万元。

  优化营商环境助企筑巢引凤
  人才是企业发展第一生力军。《通知》支持条件成熟的医药高校、医院、科研院所、大型药械企业开展人才自主评审工作。支持药械企业因仿制药一致性评价和新药械研发需要而引进的人才纳评我市高层次人才或“一事一议”予以支持,对引进的高端人才或者高管,符合泉州市高层次人才认定条件的,享受我市第一至第七层次的人才政策待遇,包括资金补助、安居补助、子女入学、贡献奖励等优惠待遇。
  同时,针对企业的人才需求,积极搭建平台,为企业提供招聘服务、咨询服务等专业服务,强化人力资源供需对接配套服务。延续实施用人单位和职工失业保险缴费比例总和从3%阶段性降至1%等各项减轻税费政策,继续执行阶段性减半征收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引导药械企业申请稳岗补贴,进一步减轻企业和职工负担。
  《通知》推进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对企业因缺少厂房设备的停产品种,协助企业对产品批文进行上市持有人制度转化,争取早日恢复生产;对已完成上市持有人制度转化的,积极协助企业联系省内外相应资质的生产企业,力争通过委托生产的方式恢复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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