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预防处理条例10月起施行 患者权利受保障
2018-09-04 10:16:39网易佚名查看次数:441
近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
自2013年以来,我国在国家层面出台了一系列有关化解医疗纠纷、维护医疗秩序的文件、措施,一些地方也注重医疗纠纷的预防、人民调解,出台了地方性法规或相关政策。据国家卫健委、司法部提供的数据,2013-2017年,我国医疗纠纷数量实现五年小幅递减,但纠纷总量仍处于高位水平。
此次出台的《条例》,在名称中体现了“预防”二字,且医疗纠纷预防单独成章,内容共计13条,强调以患者为中心,加强人文关怀,制定并实施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另外,《条例》明确,患者有权查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以及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属于病历的全部资料。
曾处理过大量医疗纠纷的中国卫生法学会常务理事、北京市医患和谐促进会常务理事万欣律师向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患者有权查阅复制全部病历资料,是《条例》中的重要亮点,病历透明化有望减少医疗纠纷,有望缓和医疗纠纷发生后医患双方的对立及不信任情绪。
维护患者的知情权
新出台的《条例》与过去相比,有何不同之处?国家卫健委、司法部负责人在答记者问时表示,国务院2002年制定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对预防和处理医疗纠纷发挥了作用,但主要是医疗事故引发的医疗纠纷,预防措施的针对性也不够强。
“新《条例》起草的总体思路之一,即为关口前移,通过加强医疗质量安全管理,畅通医患沟通渠道,从源头预防和减少纠纷。”该负责人说。
《条例》指出,医疗机构应当对其医务人员进行医疗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相关规范、常规的培训,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同时加强医疗风险管理,建立健全医患沟通机制及投诉接待制度,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
万欣律师表示,这体现了医疗风险管理的概念,在告知上也增加了医院的义务,做了诸多创新及增补,即不仅要术前告知,开展临床试验等存在一定危险性、可能产生不良后果的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均应及时告知。
《条例》在“医疗纠纷预防”部分还明确,患者有权查阅复制全部病历资料。万欣告诉记者,此前,病历分为主观病历和客观病历。所谓主观病历,包括了如病程记录、会诊记录、死亡讨论记录等内容。而患方在诉讼前仅有权复制客观病历,这导致或加剧了医患双方的对立及不信任,患方会怀疑医方是否有意隐瞒;当患方拿着部分病历咨询律师时,律师往往因病历不完整而无法做出准确判断,反而增加了一些不必要的诉讼。
“北京有的医院病历已完全透明,医疗纠纷数量反而有所降低。一方面是患者能看到完整病历,增加了互信;另一方面,若医生在病历中有所遗漏,患方也可及时与医生互动反馈。《条例》明确规定患方有权查阅、复印全部病历资料,解决了医疗纠纷长期以来的一个痛点。”万欣说。
北京市华卫律师事务所主任郑雪倩则撰文表示,病历是医疗纠纷处理中的争议焦点。由于过去给患者复制的病历只是一部分,司法实践中常常被患者质疑病历不完全,存在修改、伪造、篡改等问题,不认可病历的真实性,影响了医疗纠纷的处理。此次《条例》首次明确规定,患者有权复印全部病历,既方便了患者使用病历,也体现出了对患者知情权的维护。
倡导以柔性方式化解医疗纠纷
与2002年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相比,新出台《条例》明确规定了发生医疗纠纷,医患双方可以通过五种途径解决,即双方自愿协商、申请人民调解、申请行政调解、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途径,较2002年多了两种途径。
郑雪倩认为,这为医疗纠纷的处理开拓了更广泛的多元化渠道,增加了患者选择医疗损害救助和补偿的途径,进一步完善了医疗纠纷处理的法律体系。
《条例》还规范了医疗纠纷发生后的即时处置,即发生医疗纠纷,医疗机构应当告知患方病历资料复制、实物封存等规定;同时,明确了实物封存和启封以及尸体处理和尸检的要求,以方便双方固定证据、解决纠纷。
在责任明确方面,不仅仅是卫生主管部门,司法行政部门、公安机关、财政、民政、保险监督管理等部门和机构均要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的有关工作。
此外,《条例》的另一大亮点,即为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解决医疗纠纷中的主渠道作用,倡导以柔性方式化解医疗纠纷,对分歧较大或者索赔数额较高的纠纷,鼓励医患双方通过人民调解的途径解决。
上述国家卫健委、司法部负责人表示,近几年的医疗纠纷处理实践表明,人民调解是化解矛盾、定纷止争的一个有效途径,它以相对柔性的方式解决纠纷,缓解了医患对抗,有利于促进医患和谐。同时,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具有快捷便利、不收取费用、公信力较高以及专业性较强等优势,已逐渐成为医疗纠纷多元解决机制中的主渠道。《条例》将这一实践经验上升为法律规范,通过具体制度进一步引导医患双方通过人民调解解决医疗纠纷。
《条例》特别指出,医患双方选择协商解决医疗纠纷的,应当在专门场所协商,不得影响正常医疗秩序。医患双方人数较多的,应当推举代表进行协商,每方代表人数不超过5人。
万欣律师认为,医疗纠纷立法仍需不断推进,关于遗体处理、医疗产品或医疗器械、互联网医疗、医生多点执业、云端病历等方面的纠纷该如何解决等,还有待进一步总结和完善。
自2013年以来,我国在国家层面出台了一系列有关化解医疗纠纷、维护医疗秩序的文件、措施,一些地方也注重医疗纠纷的预防、人民调解,出台了地方性法规或相关政策。据国家卫健委、司法部提供的数据,2013-2017年,我国医疗纠纷数量实现五年小幅递减,但纠纷总量仍处于高位水平。
此次出台的《条例》,在名称中体现了“预防”二字,且医疗纠纷预防单独成章,内容共计13条,强调以患者为中心,加强人文关怀,制定并实施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另外,《条例》明确,患者有权查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以及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属于病历的全部资料。
曾处理过大量医疗纠纷的中国卫生法学会常务理事、北京市医患和谐促进会常务理事万欣律师向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患者有权查阅复制全部病历资料,是《条例》中的重要亮点,病历透明化有望减少医疗纠纷,有望缓和医疗纠纷发生后医患双方的对立及不信任情绪。
维护患者的知情权
新出台的《条例》与过去相比,有何不同之处?国家卫健委、司法部负责人在答记者问时表示,国务院2002年制定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对预防和处理医疗纠纷发挥了作用,但主要是医疗事故引发的医疗纠纷,预防措施的针对性也不够强。
“新《条例》起草的总体思路之一,即为关口前移,通过加强医疗质量安全管理,畅通医患沟通渠道,从源头预防和减少纠纷。”该负责人说。
《条例》指出,医疗机构应当对其医务人员进行医疗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相关规范、常规的培训,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同时加强医疗风险管理,建立健全医患沟通机制及投诉接待制度,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
万欣律师表示,这体现了医疗风险管理的概念,在告知上也增加了医院的义务,做了诸多创新及增补,即不仅要术前告知,开展临床试验等存在一定危险性、可能产生不良后果的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均应及时告知。
《条例》在“医疗纠纷预防”部分还明确,患者有权查阅复制全部病历资料。万欣告诉记者,此前,病历分为主观病历和客观病历。所谓主观病历,包括了如病程记录、会诊记录、死亡讨论记录等内容。而患方在诉讼前仅有权复制客观病历,这导致或加剧了医患双方的对立及不信任,患方会怀疑医方是否有意隐瞒;当患方拿着部分病历咨询律师时,律师往往因病历不完整而无法做出准确判断,反而增加了一些不必要的诉讼。
“北京有的医院病历已完全透明,医疗纠纷数量反而有所降低。一方面是患者能看到完整病历,增加了互信;另一方面,若医生在病历中有所遗漏,患方也可及时与医生互动反馈。《条例》明确规定患方有权查阅、复印全部病历资料,解决了医疗纠纷长期以来的一个痛点。”万欣说。
北京市华卫律师事务所主任郑雪倩则撰文表示,病历是医疗纠纷处理中的争议焦点。由于过去给患者复制的病历只是一部分,司法实践中常常被患者质疑病历不完全,存在修改、伪造、篡改等问题,不认可病历的真实性,影响了医疗纠纷的处理。此次《条例》首次明确规定,患者有权复印全部病历,既方便了患者使用病历,也体现出了对患者知情权的维护。
倡导以柔性方式化解医疗纠纷
与2002年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相比,新出台《条例》明确规定了发生医疗纠纷,医患双方可以通过五种途径解决,即双方自愿协商、申请人民调解、申请行政调解、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途径,较2002年多了两种途径。
郑雪倩认为,这为医疗纠纷的处理开拓了更广泛的多元化渠道,增加了患者选择医疗损害救助和补偿的途径,进一步完善了医疗纠纷处理的法律体系。
《条例》还规范了医疗纠纷发生后的即时处置,即发生医疗纠纷,医疗机构应当告知患方病历资料复制、实物封存等规定;同时,明确了实物封存和启封以及尸体处理和尸检的要求,以方便双方固定证据、解决纠纷。
在责任明确方面,不仅仅是卫生主管部门,司法行政部门、公安机关、财政、民政、保险监督管理等部门和机构均要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的有关工作。
此外,《条例》的另一大亮点,即为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解决医疗纠纷中的主渠道作用,倡导以柔性方式化解医疗纠纷,对分歧较大或者索赔数额较高的纠纷,鼓励医患双方通过人民调解的途径解决。
上述国家卫健委、司法部负责人表示,近几年的医疗纠纷处理实践表明,人民调解是化解矛盾、定纷止争的一个有效途径,它以相对柔性的方式解决纠纷,缓解了医患对抗,有利于促进医患和谐。同时,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具有快捷便利、不收取费用、公信力较高以及专业性较强等优势,已逐渐成为医疗纠纷多元解决机制中的主渠道。《条例》将这一实践经验上升为法律规范,通过具体制度进一步引导医患双方通过人民调解解决医疗纠纷。
《条例》特别指出,医患双方选择协商解决医疗纠纷的,应当在专门场所协商,不得影响正常医疗秩序。医患双方人数较多的,应当推举代表进行协商,每方代表人数不超过5人。
万欣律师认为,医疗纠纷立法仍需不断推进,关于遗体处理、医疗产品或医疗器械、互联网医疗、医生多点执业、云端病历等方面的纠纷该如何解决等,还有待进一步总结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