肺结核纳入河南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障范围
2018-08-31 09:00:11新华网佚名查看次数:446
新华社郑州8月30日电(记者牛少杰、王林园)近日,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和河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联合下发《关于开展肺结核按病种付费工作的通知》,决定在全省开展肺结核按病种付费工作,并将肺结核纳入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障范围,9月底前全面启动实施。
通知就病种范围明确规定:参保患者患病第一诊断为肺结核(包括初治肺结核、复治肺结核、结核性胸膜炎、单耐药肺结核、多耐药肺结核和耐多药肺结核等6个病种),且按照相关病种临床路径开展门诊或住院治疗的,实行按病种付费。
通知同时决定肺结核按病种付费实行定额管理,各病种门诊和住院医疗费用按相应的定额标准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参保人员共同分担。定额标准包括各病种门诊或住院诊疗过程中,按临床路径发生的所有医药费用(国家重大公共卫生项目提供的免费抗结核药品除外)。
实行按病种付费的肺结核门诊和住院医疗费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不设起付标准,住院病种按相应定额标准实行按比例支付:县级、市级、省级医疗机构的支付比例分别为80%、70%、65%;门诊病种按相应定额标准的80%支付,不再区分医疗机构级别。
值得一提的是,在脱贫攻坚期内,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农村贫困人口发生的肺结核门诊病种,统筹基金支付比例提高到85%。
通知还要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肺结核门诊和住院病种报销待遇由各统筹地区确定,原则上要高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5个百分点以上,且不低于现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水平。
通知就病种范围明确规定:参保患者患病第一诊断为肺结核(包括初治肺结核、复治肺结核、结核性胸膜炎、单耐药肺结核、多耐药肺结核和耐多药肺结核等6个病种),且按照相关病种临床路径开展门诊或住院治疗的,实行按病种付费。
通知同时决定肺结核按病种付费实行定额管理,各病种门诊和住院医疗费用按相应的定额标准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参保人员共同分担。定额标准包括各病种门诊或住院诊疗过程中,按临床路径发生的所有医药费用(国家重大公共卫生项目提供的免费抗结核药品除外)。
实行按病种付费的肺结核门诊和住院医疗费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不设起付标准,住院病种按相应定额标准实行按比例支付:县级、市级、省级医疗机构的支付比例分别为80%、70%、65%;门诊病种按相应定额标准的80%支付,不再区分医疗机构级别。
值得一提的是,在脱贫攻坚期内,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农村贫困人口发生的肺结核门诊病种,统筹基金支付比例提高到85%。
通知还要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肺结核门诊和住院病种报销待遇由各统筹地区确定,原则上要高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5个百分点以上,且不低于现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