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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医疗系统推行风建设禁令:“药代”不得进门诊病房

2018-06-05 10:15:08北京日报佚名查看次数:504
  原标题:“药代”不得进门诊和病房
  本报记者 刘欢
  任何科室、医师不得将患者外转其他医疗机构牟取利益;医生不得随意缩短原开药周期,增加患者就诊次数;医药生产企业关联人员不得进入门诊、病房……昨天,北京市卫生计生委和北京市中医管理局联合发布《关于推进和规范卫生计生系统行风建设管理的通知》,其中明确规定,本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要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通讯地址、电子信箱和举报接待的时间。

  杜绝分解诊疗致多次就诊
  在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方面,通知要求医疗机构结合北京深化医改的现实情况,采取目录管理、处方点评等切实措施,做到既防止过度用药、大处方、滥用药物、滥用耗材等现象的发生,又避免医疗不足情况的出现。
  医师要按照《处方管理办法》的用量原则和医疗保险管理部门关于开药量的规定,为患者合理开具药品;对于病情稳定的慢性病人,不得随意改变用药习惯,缩短原开药周期,增加患者就诊次数。坚决杜绝分解诊疗过程、让患者多次就诊的行为。

  不得将患者外转牟利
  在依法执业方面,通知称,各医疗机构变更名称、地址、诊疗科目、床位规模、服务内容、服务方式等执业登记事项的,必须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杜绝未经许可擅自扩大床位规模及超范围执业等情况的出现。
  同时,要健全医院外转病人的会诊、申请等管理制度,规范外转病人工作。未经医院授权或批准,任何科室、医师不得以介绍、咨询、推荐、当日挂号已满等理由将患者外转至医师本人或利益相关者多点执业的其他医疗机构牟取利益,包括出诊费、手术费、专家费、劳务费等;也不得擅自与其他医院建立就诊绿色通道、便捷通道、租用病房等。
  必需药品纳入医院采购
  通知提出要规范医疗机构采购行为,在药品采购工作中,须强化对中药饮片的采购管理,配备专职人员,严控高值小包装饮片的采购和使用。
  同时,各医院要加强外购药品的管理。具体来说,医院要结合本院疾病特点和用药习惯,梳理各种常见疾病治疗必需的药品,凡属急性期、住院所必需的药品,原则上应纳入医院采购范围,不得出现医院无药而其直接或间接经营药店有药的情况。对临床必需且确需外购的药品,医师应严格履行书面告知,明确告知使用范围用途及相关注意事项,开具外购药品处方前应经患者或其授权人同意并签署知情同意书。医师在告知时,不得指定患者购药的药品经销企业(含医院自费药房、自办药店)或其他医疗机构,并应告知患者外购药品应从正规的医疗机构或正规的药品经销企业购买,提醒患者索要和留存有效购销凭证。

  不得参加药企组织聚餐旅游
  通知要求,各公立医疗卫生机构要明确医药生产经营企业接待管理部门,未经许可,企业的工作人员、代表、代理人等不得进入单位的重点区域,如医疗机构的门诊、病房、化验室、检查室等诊疗区域、其他单位的重点业务科室等;行风主管部门要教育职工不得参与企业组织的聚餐、旅游等,不得接受礼品、馈赠等钱物,不得借口组织学术活动、年会等接受企业及关联人员的任何形式赞助。
  各公立医疗卫生机构要在重点业务区域的显著位置张贴禁止企业关联人员进入的标识、举报电话等,对违反上述情形的单位职工要视情节予以处理,对违反上述情形的企业、关联人员要进行登记后予以劝诫、中止购买其产品等处理,对存在不公平竞争等情节严重行为的可向属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工商行政部门等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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