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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起宁波执行新的医保药品支付标准 付多少必须明示

2018-04-27 10:36:39浙江在线佚名查看次数:633
  昨天,宁波市人社部门发布消息,4月起,全省范围内执行新的医保药品支付标准。此次医保药品支付标准覆盖全市,药品种类扩大近五倍,并要求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应明码标价。从本月起,宁波市内所有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均统一执行省医保药品支付标准。

  凡是浙江省药品采购平台挂网的药品均有一个医保支付标准,种类从去年的1219种扩大到5710种,配取这些药品,参保人员的医保待遇按药品支付标准为依据进行计算,医保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零售药店按医保支付标准为依据进行核算。
  同时,此后,要求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明码标价。药品销售价格与医保支付标准不同的,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应把药品价格与医保支付标准进行对比公示,明码标价,便于参保人员对比选择。参保人员也可登录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公告查询栏中的“常用服务”,或通过宁波人社(医保通)APP中“我的服务”栏目,查询医保药品支付标准。

  例如,某药品的医保支付标准是10元一盒,如定点零售药店的销售价格是11元,药店应明示医保支付标准10元本店零售价格11元,超过标准的1元由药店告知参保人员需个人自费,经参保人员同意后,按照10元的标准进行医保结算,自费的1元可用医保历年个人账户结余资金或家庭共济账户资金支付;如定点零售药店销售价格是8元,则按8元进行医保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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