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开展远程医疗服务应征得患方书面同意
2018-04-08 09:56:16新华网佚名查看次数:359
新华社南昌4月7日电(记者高皓亮)随着信息化技术发展,远程医疗日益成为一项重要治疗手段。江西省日前发文,要求为患者开展远程医疗服务,邀请方应当向患者充分告知远程医疗服务内容、费用等事宜并征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须征得其监护人或者近亲属书面同意。
江西省卫生计生委印发的《江西省远程医疗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管理规范(试行)》中明确,远程医疗服务是指一方医疗机构邀请其他医疗机构,运用通讯、计算机及网络技术,为本医疗机构诊疗患者提供技术支持的医疗活动。医疗机构运用信息化技术,向医疗机构外的患者直接提供的诊疗服务,也属远程医疗服务。
规范要求,任何单位、机构在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之前,均不得开展远程医疗服务。开展远程医疗服务工作的医疗机构应当明确具体部门及人员负责本单位远程医疗管理和服务工作。
规范还明确,在远程医疗服务过程中发生医疗争议时,由邀请方和受邀方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双方达成的协议进行处理,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医务人员直接向患者提供远程医疗服务的,由其所在医疗机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江西省卫生计生委印发的《江西省远程医疗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管理规范(试行)》中明确,远程医疗服务是指一方医疗机构邀请其他医疗机构,运用通讯、计算机及网络技术,为本医疗机构诊疗患者提供技术支持的医疗活动。医疗机构运用信息化技术,向医疗机构外的患者直接提供的诊疗服务,也属远程医疗服务。
规范要求,任何单位、机构在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之前,均不得开展远程医疗服务。开展远程医疗服务工作的医疗机构应当明确具体部门及人员负责本单位远程医疗管理和服务工作。
规范还明确,在远程医疗服务过程中发生医疗争议时,由邀请方和受邀方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双方达成的协议进行处理,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医务人员直接向患者提供远程医疗服务的,由其所在医疗机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承担相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