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建筑业工伤职工待遇将提高 预计7月起实施
2018-04-04 10:12:13新华网佚名查看次数:439
厦门网讯 (海西晨报 记者 吴雪莹) 今后,离开工作岗位才被诊断为职业病的职工,将有望享受补缴后的工伤保险待遇。昨日上午,记者从市人社局了解到,厦门在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伤保险待遇核定和工伤保险费补缴确认等方面,将做进一步调整。目前,市人社局针对新政策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修改后的新政策预计将于7月1日起执行。
在建筑业工伤保险方面,除了原有的建筑、交通等工程项目,此次将铁路、水利和园林绿化等工程项目也纳入适用范围,进一步扩大了建筑工程项目工伤保险覆盖面;同时,矿山、石材加工业从适用范围中撤出,用人单位必须按照《社会保险法》规定,为其职工参保五项社会保险。
新政策将适当提高建筑业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保留职称挂钩的工资制度,适当提高工伤职工待遇。初级工、中级工和高级工的月工资计发基数分别按照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70%(原60%)、90%(原80%)、110%(原100%)计算;对未取得职业技术资格等级证书的工伤职工,其本人工资按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70%计算。
同时,新政策将取消48小时紧急临时用工报备制度。推行建筑行业实名制参保,要求项目工地在用工前报备职工花名册,作为职工参保证明;用人单位在事故发生后补报花名册信息的,按照工伤保险费补缴规定及相关救济规定执行。
在工伤保险待遇核定方面,新政策重新制订了住院伙食补助费、转外就医待遇标准、工伤职工在境外发生工伤后的核定医疗费限额标准及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死亡后的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的支付标准等。调整后的新政策,确定了依法符合办理退休手续条件的工伤职工,不得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原则。
此外,考虑到职业病工伤情形的特殊性,新政策规定,对曾经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离开工作岗位后被诊断或鉴定为职业病的工伤职工,允许其按本办法补缴,享受补缴后的工伤保险待遇。
市民可登录市人社局官网(网址:www.xmhrss.gov.cn)的“通知公告”栏目查询办法全文,并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1.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xmgsbxc@163.com;2.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思明区长青路劳动力市场大厦6楼617厦门市工伤保险处,请在信封上注明“工伤保险政策征求意见”字样。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8年4月15日。
在建筑业工伤保险方面,除了原有的建筑、交通等工程项目,此次将铁路、水利和园林绿化等工程项目也纳入适用范围,进一步扩大了建筑工程项目工伤保险覆盖面;同时,矿山、石材加工业从适用范围中撤出,用人单位必须按照《社会保险法》规定,为其职工参保五项社会保险。
新政策将适当提高建筑业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保留职称挂钩的工资制度,适当提高工伤职工待遇。初级工、中级工和高级工的月工资计发基数分别按照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70%(原60%)、90%(原80%)、110%(原100%)计算;对未取得职业技术资格等级证书的工伤职工,其本人工资按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70%计算。
同时,新政策将取消48小时紧急临时用工报备制度。推行建筑行业实名制参保,要求项目工地在用工前报备职工花名册,作为职工参保证明;用人单位在事故发生后补报花名册信息的,按照工伤保险费补缴规定及相关救济规定执行。
在工伤保险待遇核定方面,新政策重新制订了住院伙食补助费、转外就医待遇标准、工伤职工在境外发生工伤后的核定医疗费限额标准及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死亡后的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的支付标准等。调整后的新政策,确定了依法符合办理退休手续条件的工伤职工,不得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原则。
此外,考虑到职业病工伤情形的特殊性,新政策规定,对曾经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离开工作岗位后被诊断或鉴定为职业病的工伤职工,允许其按本办法补缴,享受补缴后的工伤保险待遇。
市民可登录市人社局官网(网址:www.xmhrss.gov.cn)的“通知公告”栏目查询办法全文,并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1.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xmgsbxc@163.com;2.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思明区长青路劳动力市场大厦6楼617厦门市工伤保险处,请在信封上注明“工伤保险政策征求意见”字样。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8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