载入中...
新闻
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资讯频道 >> 埠外新闻 >> 查看内容

泉州实施城乡医疗救助新政策 全市统一待遇标准

2018-03-01 08:52:16东南网佚名查看次数:366
  为进一步完善泉州多层次城乡居民医疗救助体系,切实解决城乡困难群众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近日泉州出台《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医保局等部门关于完善城乡居民医疗救助体系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实行全市统一的医疗救助政策,实现医疗救助市级统筹,扩大医疗救助对象、提高医疗救助比例和医疗救助限额。据悉,相关政策今日起实行。昨日,市医保局对新政策进行了解读。

  记者 吴志明 通讯员 戴晓莹
  实行市级统筹原则
  在泉州行政区划内,医疗救助对象均同属一个统筹区,医疗救助基金实行市级统筹,统筹区内实行统一待遇标准(此前各县(市、区)的待遇标准不一样)。
  医疗救助基金按每人每年400元的标准筹集。主要来源包括:公共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彩票公益金安排的资金,上级财政补助资金,社会各界捐赠用于医疗救助的资金,医疗救助基金形成的利息收入,按规定可用于医疗救助的其他资金。

  适度扩大救助范围
  泉州医疗救助对象为具有本市户籍、符合救助条件的城乡居民。分为四类:
  第一类:特困人员(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城市“三无”人员,即: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是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人员)。
  第二类:低保对象、孤儿、国定省定建档立卡贫困户、重点优抚对象(含革命“五老”人员)、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重度残疾人(指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参与社会生活和自理困难的肢体、智力、精神、视力、语言、听力及多重残疾,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人员)。
  第三类:低收入家庭中,年满60周岁的老年人、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和重病患者。

  第四类:因病致贫家庭的重病患者。
  低收入家庭是指家庭月人均收入、家庭财产符合相关规定,经民政部门认定且未享受城乡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等待遇的家庭。因病致贫家庭是指发生高额医疗费用、超过家庭承受能力、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
  提高救助比例
  医疗救助以资助救助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普通门诊救助、特殊门诊救助、住院救助、一次性定额救助、重特大疾病救助等方式开展,努力构建多层次的救助模式。

  提高救助比例。普通门诊救助:对第一类救助对象和第二类救助对象中的孤儿、省定扶贫标准下的低保对象和国定省定建档立卡贫困户在定点基层医疗机构、纳入定点的村卫生所(社区卫生服务站)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按100%给予救助,每人每年最高救助金额为200元。
  特殊门诊救助:对第一、二类救助对象的救助比例分别为各类报销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的100%和70%,每人每年最高救助金额为2.1万元。
  住院救助:对第一、二类救助对象的救助比例分别为各类报销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的100%和70%,每人每年最高救助金额为3万元。

  一次性定额救助:对低收入家庭中年满60周岁的老年人和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的救助比例为各类报销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的30%;对低收入家庭的重病患者各类报销后个人负担合规医疗费用1.5万元以上的纳入救助范围,按30%给予救助。每人每年最高救助金额为2万元。
  重特大疾病救助:对发生高额医疗费用、超过家庭承受能力、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重特大疾病救助对象,可申请重特大疾病救助。在各类报销后的个人负担合规医疗费用2万元以上的纳入救助范围,实施分段救助,即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在2万-5万元(含5万元)的,按10%给予救助;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5万元以上部分,按20%给予救助。每人每年最高救助金额为2万元。

  “一站式”即时结算
  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对第一、二类救助对象全面实行“一站式”救助,即第一、二类救助对象持社会保障卡到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只需支付个人自付部分。









已有0条评论,共有0人参与
最新评论
  • 暂时还没有评论...
0.7134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