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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药品流通领域将建失信“黑名单”

2017-12-22 08:55:02新华社佚名查看次数:255
  新华社兰州12月21日电(记者卫韦华)记者21日从兰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获悉,从今年12月起,甘肃省兰州市首次在医药领域引入失信“黑名单”制度,要求公立医院2年内不得购入失信“黑名单”企业药品。

  据介绍,日前兰州市政府办公厅正式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药品生产流通使用政策的实施意见》,从提高药品质量疗效、整顿药品流通秩序、规范医疗和用药行为3个方面提出了18条改革措施,涉及药品生产、流通、使用各个环节。
  根据意见,兰州市将严厉打击租借证照、虚假交易、伪造记录、非法渠道购销药品、商业贿赂、价格欺诈、价格垄断以及伪造、虚开发票等违法违规行为。对查实的药品违法违规失信行为的企事业单位法人和自然人建立不良信用记录,并按规定将不良信用记录信息上报至市信用信息共享与交换平台和“信用中国(甘肃兰州)”网站进行公示。

  同时,建立药品流通领域失信“黑名单”制度,市场主体监管部门根据具体失信行为,将失信者列入失信“黑名单”,采取联合惩戒措施,公立医院2年内不得购入失信“黑名单”企业药品。对累犯或情节较重的,依法进一步加大处罚力度,提高违法违规成本。对辖区内监督检查情况应及时公开,对设计药品经营企业吊证、撤证的,在官网挂网公告,引导社会各方参与监督,推进食品药品领域诚信体系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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