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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起 太原城乡居民医保生育医疗费可在医院直接报销

2017-12-20 09:53:49山西晚报 蒲思静查看次数:354
  12月19日,太原市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公布,2018年起,太原市城乡居民医保参保妇女,在定点医院生孩子,符合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将可在医院直接报销,免去先垫付后报销的麻烦。

  太原市城乡居民医保规定,住院分娩实行限额报销,产前检查费和住院医疗费用政策范围内最高报销限额,顺产和助娩产提高到1500元,剖宫产提高到3000元。实际结算金额低于限额标准的按实际报销。

  生育医疗费用具体报销范围为:参保人员住院分娩(顺产、助娩产、剖宫产)发生的符合规定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床位费和药费等医疗费用。需要注意的是,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妊娠流产、引产、死胎)包括因计划生育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终止妊娠,输卵(精)管结扎及复通手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等,不在报销范围。

  目前,实时报销新政已经在部分定点医院试点,这些医院包括山西省妇幼保健院、太原市妇幼保健院、太原市太航医院、太原市人民医院、杏花岭区中心医院、太钢总医院、万柏林区中心医院、中化二建集团医院、清徐县人民医院、阳曲县人民医院、娄烦县人民医院、古交市中心医院。2018年起,将在全市所有定点医院全面推开。(记者 杨晶 王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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