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降药价 浙江晒出好成绩!将加强药品集中采购

2017-09-26 09:02:03浙江在线佚名查看次数:329
  浙江在线9月26日讯(浙江在线记者 陈宁)药品流通,浙江又有新动向。
  日前,省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加强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拟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行为,确保临床用药质量、控制虚高药价、规范购销行为、减轻群众药品费用负担。

  降药价 浙江晒出好成绩
  记者从省卫计委获悉,自2009年6月26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浙江省推进政府主导以省为单位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09〕84号)以来,我省分别于2009年、2011年和2014年集中采购了三轮基本药物。
  其中,2009年相比国家零售指导价下降45.3%,2011总体下降12.98%,2014年再下降12.88%。非基本药物于2010年和2014年集中采购了两轮,其中2010年,中标价相比国家零售指导价下降40.61%,2014年再下降13.98%。
  浙江实现了各级各类公立医疗机构采购使用的全部药品,均纳入省药械采购平台全过程的在线监督管理。医疗机构药品采购工作逐步规范透明,药品价格逐步趋于合理,老百姓看病贵的问题逐步得以解决。

  提效率 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全部集中采购
  此次意见将统一全省药品集中采购目录、采购方式、采购规则、作价政策等。
  根据意见,全省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县及县以上政府或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等所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必须全部参加全省药品集中采购。鼓励其他医疗机构参加全省药品集中采购。
  意见要求,建立全省统一的非营利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以下简称采购平台),全省药品集中采购交易活动必须通过采购平台进行。

  保安全 不同药品分类管理
  意见明确,除国家实行特殊管理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和放射性药品以及中药材和中药饮片之外的所有临床用药,原则上必须全部纳入全省药品集中采购目录。
  与此同时,意见还体现了不同药品分类管理的基本原则——
  对安全有效、价格低廉或供应困难的药品,应纳入廉价药品目录;
  对疗效确切、临床常用、价格适宜,且属于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的药品,应纳入常用药品目录;
  对经过多次集中采购、价格已基本稳定的药品,可纳入直接挂网采购药品目录;
  其余药品分别纳入招标、竞价和询价采购药品目录。

  简流程 规范采购供应管理
  在减少流通环节方面,意见提出,减少流通环节。药品集中采购由生产企业直接投标。由生产企业或委托具有现代物流条件和能力的药品经营企业向医疗机构直接配送。
  为加强管理,意见对医疗机构和生产企业分别提出明确要求——
  医疗机构原则上必须全部采购中标药品,不得擅自采购非中标药品。
  生产企业必须保证药品质量并按合同按时、足额供应;配送企业应及时配送药品,认真履行相关服务,保证医疗机构临床用药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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