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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食药监总局:重庆生产“自煮火锅”应依法取得生产许可

2017-09-20 09:35:24中国经济网佚名查看次数:1230
  核心提示:记者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获悉,19日,食药监总局办公厅回复了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自煮火锅”等组合包装食品有关问题的请示》(渝食药监文〔2017〕37号),称对企业生产多类别食品的生产许可审查,可按产品审查细则及相关食品安全标准制定审查方案组织进行。
  记者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获悉,19日,食药监总局办公厅回复了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自煮火锅”等组合包装食品有关问题的请示》(渝食药监文〔2017〕37号),称对企业生产多类别食品的生产许可审查,可按产品审查细则及相关食品安全标准制定审查方案组织进行。

  食药监总局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从事食品生产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
  按照《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对企业生产多类别食品的生产许可审查,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可以依据产品的产品属性、工艺特点、生产要求等,按照产品审查细则及相关食品安全标准制定审查方案组织进行;
  食品生产企业生产多类别食品的,应当按照一企一证的原则,发放一张食品生产许可证。
  据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记者了解,此前,成都市食药监局曾针对“自煮火锅”产品出台了相关审查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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