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要求维护正常医疗秩序 严防涉医违法犯罪
2017-08-24 10:02:54新浪佚名查看次数:270
一个时期以来,鸡西、哈尔滨等地陆续发生暴力伤医案件,严重扰乱了正常医疗秩序。针对这一情况,黑龙江省卫生计生委、省公安厅、省中医药管理局等三部门于日前联合制定了《严密防控涉医违法犯罪维护正常医疗秩序的实施意见》,要求对伤医、闹医、辱医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严格按《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坚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将涉医违法犯罪行为人纳入社会信用体系,依法依规施行联合惩戒。
《通知》指出,维护医疗机构正常医疗秩序和治安秩序,事关百姓福祉及社会和谐稳定。当前,全省社会矛盾多样多发,暴力伤医案件和各类扰乱医疗机构正常秩序的事件时有发生,有的造成了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就此,黑龙江省三部门提出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依法治理、应急治理、诚信治理等10个方面的工作措施,要求强化责任,标本兼治,全面提升涉医违法犯罪案件防控能力。
在实施综合治理,合力防控医疗纠纷中,《意见》提出,全省各级医疗机构应始终坚持以患者为中心,持续改进医疗服务;要不断改善就医环境,优化服务流程和临床路径,全面开展实名制诊疗,提升医疗质量,严格执行诊疗规范和操作指南,保证群众就医安全。同时要将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体系,由综治部门牵头,卫生计生、公安、保险、监督等有关部门密切配合,依法履行职责,协调解决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在实施源头治理,及时排查矛盾纠纷中,《通知》要求,各级医疗机构要加强医德医风建设,改善服务态度,注重人文关怀,尊重病人的隐私权、知情权及选择权;要根据患者病情、预后不同及其实际需要,采取适当沟通方式,做好解释说理工作。各级医院必须设立负责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的专职机构和专(兼)职人员,并设置投诉服务接待室、工作窗口,公布投诉电话,公示相关法律法规和医疗纠纷处理、调解程序,认真接受咨询和投诉,做好医疗纠纷源头防范和处理工作。
在实施依法治理,完善预警防控措施中,《意见》强调,各级医疗机构要定期培训医务人员,开展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的培训及职业道德教育,并在诊疗活动中严格遵守。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应配合所在地公安机关在医院设立警务室,警务室民警须每天带领医院安保队伍在重点时段、重点区域进行巡查,及时查处违法犯罪。要建立特殊人群就医接诊制度,遇有醉酒、精神或行为异常患者就诊,要安排保卫人员陪诊,一旦出现突发情况立即采取果断措施,确保医患双方安全。
在实施诚信治理,形成非法行为威慑力中,《意见》建议,全省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应当将涉医违法犯罪行为人纳入社会信用体系,依法依规施行联合惩戒并通报其所在单位。同时,卫生计生、公安机关等部门应建立涉医违法犯罪案件处置督办通报机制。涉医违法犯罪处置的考核评价工作由上级部门组织,并将医务人员、患者对维护医疗秩序工作的满意度纳入评价体系。(作者:衣晓峰 杜筱)
《通知》指出,维护医疗机构正常医疗秩序和治安秩序,事关百姓福祉及社会和谐稳定。当前,全省社会矛盾多样多发,暴力伤医案件和各类扰乱医疗机构正常秩序的事件时有发生,有的造成了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就此,黑龙江省三部门提出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依法治理、应急治理、诚信治理等10个方面的工作措施,要求强化责任,标本兼治,全面提升涉医违法犯罪案件防控能力。
在实施综合治理,合力防控医疗纠纷中,《意见》提出,全省各级医疗机构应始终坚持以患者为中心,持续改进医疗服务;要不断改善就医环境,优化服务流程和临床路径,全面开展实名制诊疗,提升医疗质量,严格执行诊疗规范和操作指南,保证群众就医安全。同时要将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体系,由综治部门牵头,卫生计生、公安、保险、监督等有关部门密切配合,依法履行职责,协调解决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在实施源头治理,及时排查矛盾纠纷中,《通知》要求,各级医疗机构要加强医德医风建设,改善服务态度,注重人文关怀,尊重病人的隐私权、知情权及选择权;要根据患者病情、预后不同及其实际需要,采取适当沟通方式,做好解释说理工作。各级医院必须设立负责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的专职机构和专(兼)职人员,并设置投诉服务接待室、工作窗口,公布投诉电话,公示相关法律法规和医疗纠纷处理、调解程序,认真接受咨询和投诉,做好医疗纠纷源头防范和处理工作。
在实施依法治理,完善预警防控措施中,《意见》强调,各级医疗机构要定期培训医务人员,开展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的培训及职业道德教育,并在诊疗活动中严格遵守。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应配合所在地公安机关在医院设立警务室,警务室民警须每天带领医院安保队伍在重点时段、重点区域进行巡查,及时查处违法犯罪。要建立特殊人群就医接诊制度,遇有醉酒、精神或行为异常患者就诊,要安排保卫人员陪诊,一旦出现突发情况立即采取果断措施,确保医患双方安全。
在实施诚信治理,形成非法行为威慑力中,《意见》建议,全省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应当将涉医违法犯罪行为人纳入社会信用体系,依法依规施行联合惩戒并通报其所在单位。同时,卫生计生、公安机关等部门应建立涉医违法犯罪案件处置督办通报机制。涉医违法犯罪处置的考核评价工作由上级部门组织,并将医务人员、患者对维护医疗秩序工作的满意度纳入评价体系。(作者:衣晓峰 杜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