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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因病致贫可获社会救助 扫除社会救助盲区

2017-04-09 10:37:37厦门网詹文通查看次数:315
  原本好端端的家庭,却因为家庭成员突患重病、遭遇事故花光积蓄而债台高筑,因病致贫。对于这类家庭,有个名词叫“支出型贫困家庭”。近日,我市启动修订《厦门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实施办法》,其中一项任务就是要对新增这类家庭的认定。
  该办法此次修订,一来因为它的有效期即将到来,二来因为出现了新情况。我市的目标是要扫除社会救助“盲区”,有力兜住民生底线。

  【数据】
  去年,我市提高低保对象保障水平,共发放低保金8575万元;加大医疗救助力度,累计救助24万多人次,支出医疗救助资金5269万元;临时救助6914人次,支出临时救助资金1370万元。

  进一步建立健全认定标准和程序
  市民政局救灾和社会救助处有关人士告诉记者,“《厦门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实施办法》2012年10月开始施行,如今5年的有效期就要到了,需要对办法进行修订完善,并增加对支出型贫困家庭的认定。支出型贫困家庭,有些是因为患病,有些是因为子女就学,有些则是因为突发事故。从厦门的情况看,因病占了大部分。去年开始,我市便将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成员首次纳入医疗救助对象范围,参照低保、低收入家庭认定程序审核审批。此次办法修订,将进一步建立健全对这类家庭的认定标准和程序。”
  此外,我市民政部门今年还将深入贯彻落实《厦门市困难群众精准帮扶工作实施意见》《厦门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办法》,全面清核认定特困人员,调整特困人员供养标准,将城市“三无”人员、农村五保对象统一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适用范围,努力在政策目标、资金筹集、对象范围、供养标准等方面实现城乡一体,提升社会救助水平。

  我市社会救助事业实现“四个转变”
  据了解,近年来,我市社会救助事业实现“四个转变”。体系化上实现新转变,救助内容从单一生活救助迈向多样化的综合救助;制度化上实现新转变,先后出台7个社会救助法规政策文件,从临时性、随意式救助转向经常性、制度化救助;均等化上实现新转变,使城乡困难群众均享有社会救助;在规范化上实现新转变,救助对象核定制度更完善,认定更精确,管理更严格。

  目前,我市已建起以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基础,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受灾人员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临时救助等专项救助制度为支撑,重点优抚对象帮扶、农村留守儿童及困境儿童关爱保护、困难残疾人两项补贴、社会力量参与为补充的“8+N”困难群众帮扶救助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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