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打玻尿酸鼻子感染险丧嗅觉 起诉医师获赔2万
2016-12-08 08:54:56京华时报郑羽佳查看次数:292
25岁的女子小李本想通过注射玻尿酸进行微整形,没想到鼻子因此严重感染并差点永远丧失嗅觉。小李将医师王女士诉至法院,索赔医疗费、精神损失费共计18万元。昨天记者获悉,密云法院一审判决王女士返还小李注射玻尿酸费用1万元,并赔偿小李医疗费9750元。
面容姣好的小李今年25岁,爱美的她希望自己能更加完美,因此对微整形比较关注。2014年,小李经朋友介绍认识了从事微整形工作的王女士。王女士对小李介绍说自己是整形医师,并且挂靠在正规的医疗机构下,有资格进行微整形手术。
小李表示,2014年6月至2015年3月期间,她在王女士处进行了多次的玻尿酸注射,花费了36000元,不但没有达到微整形效果,鼻子部位反而出现了红肿起泡等感染。2015年9月,小李到医院诊治,被诊断为“假体及注射隆鼻术后鼻部感染”,医院告知小李若不及时进行治疗将导致鼻腔严重感染溃烂丧失功能。小李在医院进行了“鼻部注射物取出术”和“鼻部假体取出术”,先后支付医疗费9750元。事后,小李找到王女士索赔,但遭到拒绝。小李遂将王女士诉至法院,索要医疗费、双倍返还注射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18万元。
小李诉称她向王女士支付注射玻尿酸的费用36000元,其中包括微信转账18800元,现金支付17200元,并向法院提供了她向王女士之母转账1万元及向网名为“遇见,美”的微信用户转账共计8800元的微信支付记录。王女士认可小李向她母亲转账1万元的证据,但认为该款并非注射玻尿酸的费用;而对“遇见,美”的转账记录王女士不予认可,并称该微信用户不是其本人。对于小李所述的现金支付17200元,王女士不予认可,而小李也没有收据等证据予以出示。
法院认为,通过原告所提供的照片及其他医院的诊断证明可以认定,被告为原告注射玻尿酸给原告造成了损害,被告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被告无合法依据以个人名义收取原告注射玻尿酸费用10000元,应予以返还;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向被告支付其他注射玻尿酸费用26000元,法院难以支持。原告要求双倍赔偿上述费用的诉讼请求,无法律依据;依现有证据,无法认定损害后果给原告造成了严重的精神损害。
综上,法院判决王女士返还小李注射玻尿酸费用1万元,并赔偿小李医疗费9750元。
面容姣好的小李今年25岁,爱美的她希望自己能更加完美,因此对微整形比较关注。2014年,小李经朋友介绍认识了从事微整形工作的王女士。王女士对小李介绍说自己是整形医师,并且挂靠在正规的医疗机构下,有资格进行微整形手术。
小李表示,2014年6月至2015年3月期间,她在王女士处进行了多次的玻尿酸注射,花费了36000元,不但没有达到微整形效果,鼻子部位反而出现了红肿起泡等感染。2015年9月,小李到医院诊治,被诊断为“假体及注射隆鼻术后鼻部感染”,医院告知小李若不及时进行治疗将导致鼻腔严重感染溃烂丧失功能。小李在医院进行了“鼻部注射物取出术”和“鼻部假体取出术”,先后支付医疗费9750元。事后,小李找到王女士索赔,但遭到拒绝。小李遂将王女士诉至法院,索要医疗费、双倍返还注射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18万元。
小李诉称她向王女士支付注射玻尿酸的费用36000元,其中包括微信转账18800元,现金支付17200元,并向法院提供了她向王女士之母转账1万元及向网名为“遇见,美”的微信用户转账共计8800元的微信支付记录。王女士认可小李向她母亲转账1万元的证据,但认为该款并非注射玻尿酸的费用;而对“遇见,美”的转账记录王女士不予认可,并称该微信用户不是其本人。对于小李所述的现金支付17200元,王女士不予认可,而小李也没有收据等证据予以出示。
法院认为,通过原告所提供的照片及其他医院的诊断证明可以认定,被告为原告注射玻尿酸给原告造成了损害,被告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被告无合法依据以个人名义收取原告注射玻尿酸费用10000元,应予以返还;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向被告支付其他注射玻尿酸费用26000元,法院难以支持。原告要求双倍赔偿上述费用的诉讼请求,无法律依据;依现有证据,无法认定损害后果给原告造成了严重的精神损害。
综上,法院判决王女士返还小李注射玻尿酸费用1万元,并赔偿小李医疗费97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