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一医院员工出国进修后辞职 赔偿违约金40余万元
2016-11-23 11:01:16东方网佚名查看次数:373
据《劳动报》报道:因工作需要被公派出国进修,学成归来之后不顾当初签订的《公派出国进修协议书》,合同期未满便与东家分道扬镳,东家一怒之下将其告上法庭。上海市徐汇区法院近日开庭审理了此案,本市一家三甲医院的医生因违约被判赔偿违约金40余万元。
约定学成归国至少干5年
现年33岁的曹某是一名医务工作者,2008年8月,曹某开始在三甲医院工作。2011年8月,曹某与该医疗机构签订非在编聘用合同书,约定了工作期限为2011年9月1日至2016年8月31日。
2013年1月,为了提高医疗水平,该医疗机构公派曹某去美国进修,参加为期一年的医疗培训。双方自愿签订了《公派出国进修协议书》,约定曹某在回国后至少在单位继续工作5年,如有违约,曹某应将其在美国进修期间得到的全部待遇和资助偿还给东家。
2013年2月底,曹某按照约定飞往美国参与培训。转眼一年过去,到了回国“赴任”的时候,可曹某感觉一年培训虽然收获颇丰,可要满足工作需要,还远远不够,于是经过协商,东家同意延期半年。一年半的培训期,美国培训机构共支付了曹某生活费、进修费、医疗保险费等共计404953元。
半年之后,曹某按期回国并继续为老东家“效力”。通过一年半进修,曹某工作效率更高、工作能力更强了。然而半年多之后,曹某因个人原因提出辞职,并于2015年6月底完成了工作交接。因曹某未履行协议,于是老东家一纸诉状将曹某告上法院,请求判决曹某支付服务期违约金40余万元,并退还2010年1月至2015年12月的住房补贴87000余元。
员工拒绝支付任何费用
法庭上,曹某辩称去美国实际是去工作而并非培训,在美国的工作内容与在国内无异,且在美国的各项费用都是由美国培训单位支付,老东家并没有偿还美国培训单位支付的费用。因此,曹某认为老东家在没有承担他在美国任何费用前提下要求履行5年服务期有失公允,协议是不生效的,支付违约金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另外,曹某称老东家发放的住房补贴实际是工资一部分,虽然《员工离职管理规定》规定离职人员应按比例返还住房补贴,但该规定通过及公布实施时,曹某均在美国,东家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向曹某作过公示或者告知,因此该规定对他没有约束力,他拒绝返还住房补贴。
医院索赔40万元获支持
法院经过审理查明,《公派出国进修协议书》是医疗机构与曹某之间自愿签署的协议书,协议中明确载明:如有违约,曹某应将其在美国进修期间得到的全部待遇和资助偿还给东家。在协议的落款处有曹某的签名、签署日期和老东家加盖的人力资源部印章。且曹某在2014年9月14日填写的《回国人员登记表》中明确表示进修的主要目的是培训而非工作,因此,法院认定《公派出国进修协议书》具有法律效力,曹某应按约定履行赔偿义务。
法院查明,离职员工退还住房补贴是该医疗机构某次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相关规定,然而职工代表大会召开时正值曹某在外培训期间,医疗机构没有拿出曹某享受了其作为劳务人员在大会中可以享有的选举、投票等权利,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向曹某送达了《员工离职管理规定》。因此,依据现有证据,法院认为《员工离职管理规定》对曹某不产生法律效力,医疗机构请求退还已发放住房补贴50%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法院最终做出曹某支付上海某医疗机构服务期违约金404953元的判决。
约定学成归国至少干5年
现年33岁的曹某是一名医务工作者,2008年8月,曹某开始在三甲医院工作。2011年8月,曹某与该医疗机构签订非在编聘用合同书,约定了工作期限为2011年9月1日至2016年8月31日。
2013年1月,为了提高医疗水平,该医疗机构公派曹某去美国进修,参加为期一年的医疗培训。双方自愿签订了《公派出国进修协议书》,约定曹某在回国后至少在单位继续工作5年,如有违约,曹某应将其在美国进修期间得到的全部待遇和资助偿还给东家。
2013年2月底,曹某按照约定飞往美国参与培训。转眼一年过去,到了回国“赴任”的时候,可曹某感觉一年培训虽然收获颇丰,可要满足工作需要,还远远不够,于是经过协商,东家同意延期半年。一年半的培训期,美国培训机构共支付了曹某生活费、进修费、医疗保险费等共计404953元。
半年之后,曹某按期回国并继续为老东家“效力”。通过一年半进修,曹某工作效率更高、工作能力更强了。然而半年多之后,曹某因个人原因提出辞职,并于2015年6月底完成了工作交接。因曹某未履行协议,于是老东家一纸诉状将曹某告上法院,请求判决曹某支付服务期违约金40余万元,并退还2010年1月至2015年12月的住房补贴87000余元。
员工拒绝支付任何费用
法庭上,曹某辩称去美国实际是去工作而并非培训,在美国的工作内容与在国内无异,且在美国的各项费用都是由美国培训单位支付,老东家并没有偿还美国培训单位支付的费用。因此,曹某认为老东家在没有承担他在美国任何费用前提下要求履行5年服务期有失公允,协议是不生效的,支付违约金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另外,曹某称老东家发放的住房补贴实际是工资一部分,虽然《员工离职管理规定》规定离职人员应按比例返还住房补贴,但该规定通过及公布实施时,曹某均在美国,东家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向曹某作过公示或者告知,因此该规定对他没有约束力,他拒绝返还住房补贴。
医院索赔40万元获支持
法院经过审理查明,《公派出国进修协议书》是医疗机构与曹某之间自愿签署的协议书,协议中明确载明:如有违约,曹某应将其在美国进修期间得到的全部待遇和资助偿还给东家。在协议的落款处有曹某的签名、签署日期和老东家加盖的人力资源部印章。且曹某在2014年9月14日填写的《回国人员登记表》中明确表示进修的主要目的是培训而非工作,因此,法院认定《公派出国进修协议书》具有法律效力,曹某应按约定履行赔偿义务。
法院查明,离职员工退还住房补贴是该医疗机构某次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相关规定,然而职工代表大会召开时正值曹某在外培训期间,医疗机构没有拿出曹某享受了其作为劳务人员在大会中可以享有的选举、投票等权利,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向曹某送达了《员工离职管理规定》。因此,依据现有证据,法院认为《员工离职管理规定》对曹某不产生法律效力,医疗机构请求退还已发放住房补贴50%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法院最终做出曹某支付上海某医疗机构服务期违约金404953元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