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护车途中耗尽燃油致溺水儿童死亡 医院被判赔16万
2016-11-17 09:56:46央广网孙倩查看次数:411
据中国之声《央广新闻》报道,去年2月26日,正月初八,江苏省淮安市盱眙县一名5岁男童在家门口玩耍时不慎溺水,在当地接受简单治疗恢复呼吸心跳后,乘救护车转院到100公里之外的南京大医院救治。不幸的是,该救护车发生了中途缺油等故障,耽误了抢救时间,男童抢救无效死亡,家属提出索赔。近日,当地法院对该案做出了判决。
2015年2月26号下午3点20分左右,江苏省盱眙县淮河镇的5岁男童傅某某,在家门口玩耍时不慎落水,随后被送往该县中医院进行抢救,后恢复呼吸和心跳。因该县中医院医疗条件所限,为防止感染,该院医生建议将男童送到南京市儿童医院进行救治。当该救护车通过宁连高速公路六合南收费站时,因为车辆油料耗尽停在花旗营收费站匝道附近。原告亲属不得已急打南京120请求救援,在16分钟后,南京市急救中心派出救护车找到花旗营收费站将傅某某送至南京市儿童医院急诊抢救室救治。后经医院连续不间断地抢救治疗,男童抢救无效死亡。
随后家属状告救护车延误转诊。2015年9月29号,根据盱眙县中医院申请,南京医科大学司法鉴定所出具了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认为,傅某某溺水后经心脉复苏术虽恢复自主心跳,血压基本稳定,但始终无自主呼吸、神志昏迷。送至南京市儿童医院抢救无效最终死亡,符合溺水后缺血缺氧性脑病病情发展的不良转归,是其最终死亡的直接主要因素。
同时鉴定意见书也认为,盱眙县中医院在患者转院过程中,约16分钟时间延搁,未能保证救护车的正常运转,途中延搁存在过错,与患者死亡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结合案情并参考鉴定意见,法院当庭宣判判决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盛某因傅某某遭受损害而发生的各项费用共计163053.20元,驳回原告盛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2015年2月26号下午3点20分左右,江苏省盱眙县淮河镇的5岁男童傅某某,在家门口玩耍时不慎落水,随后被送往该县中医院进行抢救,后恢复呼吸和心跳。因该县中医院医疗条件所限,为防止感染,该院医生建议将男童送到南京市儿童医院进行救治。当该救护车通过宁连高速公路六合南收费站时,因为车辆油料耗尽停在花旗营收费站匝道附近。原告亲属不得已急打南京120请求救援,在16分钟后,南京市急救中心派出救护车找到花旗营收费站将傅某某送至南京市儿童医院急诊抢救室救治。后经医院连续不间断地抢救治疗,男童抢救无效死亡。
随后家属状告救护车延误转诊。2015年9月29号,根据盱眙县中医院申请,南京医科大学司法鉴定所出具了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认为,傅某某溺水后经心脉复苏术虽恢复自主心跳,血压基本稳定,但始终无自主呼吸、神志昏迷。送至南京市儿童医院抢救无效最终死亡,符合溺水后缺血缺氧性脑病病情发展的不良转归,是其最终死亡的直接主要因素。
同时鉴定意见书也认为,盱眙县中医院在患者转院过程中,约16分钟时间延搁,未能保证救护车的正常运转,途中延搁存在过错,与患者死亡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结合案情并参考鉴定意见,法院当庭宣判判决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盛某因傅某某遭受损害而发生的各项费用共计163053.20元,驳回原告盛某的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