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弑母后又要杀姐获刑无期 辩称自己患精神病
2016-10-13 11:10:44检察日报 黄骊 叶娟娟查看次数:336
2016年8月4日,经安徽省合肥市检察院提起公诉,合肥市中级法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刘永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案件办理过程中,围绕着被告人是否有精神病,检察官做了大量工作。
逆子弑母
2015年11月18日,刘永强故意杀人案移送合肥市检察院审查起诉,叶娟娟担任此案的承办人。
现年56岁的刘永强没有工作且长期酗酒,每月靠女儿接济生活。2015年3月与老母亲共同生活后,母亲对他游手好闲不务正业不满而经常指责他,他对此很不耐烦,曾经动手打过母亲。2015年6 月1日清晨,母亲让刘永强帮着买副老花镜,刘永强从菜市场一摊点上买了一副,回家后老母试戴后觉得头晕,便让他退了。刘永强非常生气,上去拽住老母让她和自己一起跳楼。母亲拼命挣扎,刘永强竟然将老母拖至客厅按倒在地上后,用力掐母亲脖子,直至母亲死亡。
杀死母亲后,刘永强认为自己生活窘迫是同母异父的大姐李某造成的,他想将大姐也除掉。刘永强清楚李某探望母亲的时间在早上8点左右,接下来的几天,每天这个点儿,他都手持凶器等着李某。6 月4日早8时许,李某像往常一样,回家探望母亲。当她拿钥匙打开门往屋里走时,刘永强举着一把锤子朝她头上砸去。李某赶忙往屋外跑并大喊救命,邻居夺下刘永强手中的锤子将其推回房间,并报了警。刘永强被抓获归案。
两次鉴定
归案后,侦查机关于2015年6月15日申请合肥市精神病医院司法鉴定所,对刘永强是否具有精神疾病进行鉴定。鉴定报告认为,刘永强系“酒精依赖综合征,酒精所致人格或精神障碍”患者,作案时处于发病期,受精神疾病影响,对自身作案行为的辨认能力与控制能力均有所削弱,评定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可是,在对案件情况及刘永强在案发后的表现情况进行审查后,叶娟娟对刘永强的刑事责任能力产生了疑问。她认为,刑法明文规定醉酒的人,应当负刑事责任,那么,长期饮酒导致的酒精依赖综合征,是否属于刑法意义上精神病人的范畴?案卷材料里证人证言证实,刘永强常年嗜酒,不务正业、游手好闲,打牌赌博,酒后生事,导致亲情疏离。从刘永强本人的供述来看,案发后刘永强对其作案的动机、过程都能作清晰稳定的供述,对其杀死母亲后的一些举动,也都能给予解释;刘永强的弟弟、女儿也反映刘永强无精神病,家族无精神病史。
到看守所提审时,承办检察官从不同渠道调查了解刘永强的精神状况。据同监室在押人员反映,羁押期间刘永强精神状况正常,意识清醒,生活能够自理,生活起居正常,能够适应同监室人员的集体生活,能够保管好自己的衣物用品等。根据以上种种,承办检察官认为刘永强上述行为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结论似乎不符。
为进一步确定刘永强的真实精神状况,确定酒精依赖综合征是否属于刑法规定的精神病人范畴,承办检察官建议对刘永强再作一次鉴定。根据《人民检察院诉讼规则》有关规定,合肥市检察院将案件退回侦查机关要求补充侦查,并要求对刘永强的刑事责任能力重新鉴定。2016年3月3日,侦查机关委托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司法鉴定所,对刘永强是否具有精神病进行鉴定。该所依法鉴定后得出鉴定意见:刘永强系使用酒精所致的精神和行为障碍,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前后两份鉴定对刘永强患有酒精依赖综合征的结论一致,但对其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结论不一,到底应该采信哪份鉴定?经过认真审查,合肥市检察院认为上海精神卫生中心司法鉴定所的鉴定意见与刘永强的真实精神状况更为吻合,以故意杀人罪对被告人刘永强提起公诉。
认定罪名
2016年6月28日,该案在合肥市中级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永强故意剥夺二人生命,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通过详尽的举证、质证、讯问后,犯罪事实已很清晰。在法庭辩论阶段,辩护方为刘永强作激情杀人和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辩护;刘永强本人也辩称自己患有精神病,但公诉人以翔实有力的证据,对此进行了反驳:
第一,激情杀人是指本无任何杀人故意,在被害人的刺激挑逗下而失去理智,失控将人杀死的行为。但本案中,被告人刘永强仅因琐事对被害人心存怨恨,被害人并无严重过错以致引起刘永强情绪强烈波动,精神受到强烈刺激的行为。在杀害母亲后,刘永强又预谋杀死李某并提前准备了作案工具,刘永强的行为显然不属于激情杀人。
第二,关于刘永强的刑事责任能力问题,公诉人指出,醉酒的人应当负刑事责任。刘永强长期大量饮酒,其精神及躯体均对酒形成依赖,已经形成酒精依赖综合征。刘永强具有自私、以自我为中心,计较个人利益,易将过错归咎于他人,且暴躁易冲动的个性特点,由于长期嗜酒,其原有的个性缺陷更为显现。在本案中,刘永强认为自己的现实处境是家人造成的,对老母、大姐心怀怨恨,其弑母之后又杀姐,表明其作案具有现实心理背景及客观现实基础,符合其个性素质,并无精神病症状的影响。他具有完整的辨认和控制能力。
2016年8月4日,合肥市中级法院下达了判决书,认定检察机关指控刘永强犯故意杀人罪的罪名成立,认定刘永强在该案具有完全刑事能力,依法判处被告人刘永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一审宣判后,刘永强上诉。日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案件办理过程中,围绕着被告人是否有精神病,检察官做了大量工作。
逆子弑母
2015年11月18日,刘永强故意杀人案移送合肥市检察院审查起诉,叶娟娟担任此案的承办人。
现年56岁的刘永强没有工作且长期酗酒,每月靠女儿接济生活。2015年3月与老母亲共同生活后,母亲对他游手好闲不务正业不满而经常指责他,他对此很不耐烦,曾经动手打过母亲。2015年6 月1日清晨,母亲让刘永强帮着买副老花镜,刘永强从菜市场一摊点上买了一副,回家后老母试戴后觉得头晕,便让他退了。刘永强非常生气,上去拽住老母让她和自己一起跳楼。母亲拼命挣扎,刘永强竟然将老母拖至客厅按倒在地上后,用力掐母亲脖子,直至母亲死亡。
杀死母亲后,刘永强认为自己生活窘迫是同母异父的大姐李某造成的,他想将大姐也除掉。刘永强清楚李某探望母亲的时间在早上8点左右,接下来的几天,每天这个点儿,他都手持凶器等着李某。6 月4日早8时许,李某像往常一样,回家探望母亲。当她拿钥匙打开门往屋里走时,刘永强举着一把锤子朝她头上砸去。李某赶忙往屋外跑并大喊救命,邻居夺下刘永强手中的锤子将其推回房间,并报了警。刘永强被抓获归案。
两次鉴定
归案后,侦查机关于2015年6月15日申请合肥市精神病医院司法鉴定所,对刘永强是否具有精神疾病进行鉴定。鉴定报告认为,刘永强系“酒精依赖综合征,酒精所致人格或精神障碍”患者,作案时处于发病期,受精神疾病影响,对自身作案行为的辨认能力与控制能力均有所削弱,评定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可是,在对案件情况及刘永强在案发后的表现情况进行审查后,叶娟娟对刘永强的刑事责任能力产生了疑问。她认为,刑法明文规定醉酒的人,应当负刑事责任,那么,长期饮酒导致的酒精依赖综合征,是否属于刑法意义上精神病人的范畴?案卷材料里证人证言证实,刘永强常年嗜酒,不务正业、游手好闲,打牌赌博,酒后生事,导致亲情疏离。从刘永强本人的供述来看,案发后刘永强对其作案的动机、过程都能作清晰稳定的供述,对其杀死母亲后的一些举动,也都能给予解释;刘永强的弟弟、女儿也反映刘永强无精神病,家族无精神病史。
到看守所提审时,承办检察官从不同渠道调查了解刘永强的精神状况。据同监室在押人员反映,羁押期间刘永强精神状况正常,意识清醒,生活能够自理,生活起居正常,能够适应同监室人员的集体生活,能够保管好自己的衣物用品等。根据以上种种,承办检察官认为刘永强上述行为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结论似乎不符。
为进一步确定刘永强的真实精神状况,确定酒精依赖综合征是否属于刑法规定的精神病人范畴,承办检察官建议对刘永强再作一次鉴定。根据《人民检察院诉讼规则》有关规定,合肥市检察院将案件退回侦查机关要求补充侦查,并要求对刘永强的刑事责任能力重新鉴定。2016年3月3日,侦查机关委托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司法鉴定所,对刘永强是否具有精神病进行鉴定。该所依法鉴定后得出鉴定意见:刘永强系使用酒精所致的精神和行为障碍,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前后两份鉴定对刘永强患有酒精依赖综合征的结论一致,但对其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结论不一,到底应该采信哪份鉴定?经过认真审查,合肥市检察院认为上海精神卫生中心司法鉴定所的鉴定意见与刘永强的真实精神状况更为吻合,以故意杀人罪对被告人刘永强提起公诉。
认定罪名
2016年6月28日,该案在合肥市中级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永强故意剥夺二人生命,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通过详尽的举证、质证、讯问后,犯罪事实已很清晰。在法庭辩论阶段,辩护方为刘永强作激情杀人和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辩护;刘永强本人也辩称自己患有精神病,但公诉人以翔实有力的证据,对此进行了反驳:
第一,激情杀人是指本无任何杀人故意,在被害人的刺激挑逗下而失去理智,失控将人杀死的行为。但本案中,被告人刘永强仅因琐事对被害人心存怨恨,被害人并无严重过错以致引起刘永强情绪强烈波动,精神受到强烈刺激的行为。在杀害母亲后,刘永强又预谋杀死李某并提前准备了作案工具,刘永强的行为显然不属于激情杀人。
第二,关于刘永强的刑事责任能力问题,公诉人指出,醉酒的人应当负刑事责任。刘永强长期大量饮酒,其精神及躯体均对酒形成依赖,已经形成酒精依赖综合征。刘永强具有自私、以自我为中心,计较个人利益,易将过错归咎于他人,且暴躁易冲动的个性特点,由于长期嗜酒,其原有的个性缺陷更为显现。在本案中,刘永强认为自己的现实处境是家人造成的,对老母、大姐心怀怨恨,其弑母之后又杀姐,表明其作案具有现实心理背景及客观现实基础,符合其个性素质,并无精神病症状的影响。他具有完整的辨认和控制能力。
2016年8月4日,合肥市中级法院下达了判决书,认定检察机关指控刘永强犯故意杀人罪的罪名成立,认定刘永强在该案具有完全刑事能力,依法判处被告人刘永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一审宣判后,刘永强上诉。日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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