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水质监管办法9月起实施 不达标最高罚3万
2016-08-18 10:22:26青岛新闻网青岛新闻网记者查看次数:364
8月17日,青岛市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并解读了9月1日起将施行的《青岛市生活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明确要求加强供水单位卫生监督管理等。《办法》将自动售水机列入监管范围,如自动售水机水质不达标准,最高罚款三万元。
《办法》共30条,对立法目的、适用范围、监管部门职责、供水单位卫生管理要求、水质标准、水质检测要求、法律责任等进行了规定,将各类生活饮用水供水业态全面纳入依法规范的范围,避免存在监管空白。
将自动售水机列入监管范围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以刷卡、投币等方式进行自动售水的售水机在城市逐渐兴起,设备安装数量巨大,这种通过水质处理器现场制作并直接散装供应的现制现供水给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也伴随着卫生安全隐患。
根据《办法》,现制现供饮用水除应当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外,还应当符合水质处理器所标识的水质要求。现制现供饮用水设备安装的位置应当符合卫生防护有关要求,防止水质污染,还应当自设备安装放置后一个月内,将该设备安装使用有关信息报送设备所在地的区(市)卫生行政部门。
此外,现制现供饮用水经营单位应当配备相应的水质检测仪器、设备或者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机构,对其供应的现制现供饮用水的色度、浑浊度、臭和味、肉眼可见物、PH值等项目,每周进行现场快速检测;对菌落总数、总大肠菌群、硝酸盐等重点指标,每半年进行一次检测。现制现供饮用水经营单位应当将前款规定的检测记录归档备查,并保存一年以上。
破解农村饮用水监管难题
随着城乡一体化的推行,农村集中式供水得以进一步发展,但是农村饮用水卫生安全有待加强,尤其是小型供水站、单村供水形式偏多,水质净化、消毒设施设备配备不全、陈旧老化问题较为突出。
为了全面保障城乡生活饮用水安全,《办法》第二条明确了适用范围,将城乡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现制现供饮用水等各种业态的生活饮用水都纳入了卫生监督管理范围。
《山东省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办法》主要是规定了规划与建设、供水管理、用水管理、供水安全管理等方面的内容,《办法》在此基础上,在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中重点对农村规模化集中式供水单位、农村小型集中式供水单位的水质检测设施设备、人员、指标等进行了规定。
明确供水单位的责任
供水单位是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的责任主体,也是保障安全的第一道防线。《办法》重点对供水单位的卫生管理要求进行了规定,包括供水单位卫生管理基本要求、人员健康检查、卫生培训、涉水产品和消毒产品的购买和使用等方面的内容;强调了各类供水单位供水的水质标准要求;对农村规模化集中式供水单位、农村小型集中式供水单位的检测设备设施、人员、指标等进行了规定,以及对现制现供饮用水的设备安装、设备巡查、水质检测等各项具体卫生管理工作做了明确规定等。
违反规定最高罚3万元
对情节严重的相关违法行为,《办法》在法定权限内,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监管实际,进一步合理地确定罚款额度,以求对其形成有效的惩罚与震慑。另外,对于现行其他法规规章没有规定的现制现供饮用水经营单位相关违法行为,以及供水单位不按要求购买、使用涉水产品和消毒产品的行为,《办法》予以设定了相应处罚。
据了解,若供水单位使用不符合卫生安全要求的涉水产品、消毒产品的,或供水单位供应的生活饮用水水质不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将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此处提到的供水单位,不仅包括城乡集中式供水单位、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也包括现制现供饮用水经营单位。
《办法》共30条,对立法目的、适用范围、监管部门职责、供水单位卫生管理要求、水质标准、水质检测要求、法律责任等进行了规定,将各类生活饮用水供水业态全面纳入依法规范的范围,避免存在监管空白。
将自动售水机列入监管范围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以刷卡、投币等方式进行自动售水的售水机在城市逐渐兴起,设备安装数量巨大,这种通过水质处理器现场制作并直接散装供应的现制现供水给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也伴随着卫生安全隐患。
根据《办法》,现制现供饮用水除应当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外,还应当符合水质处理器所标识的水质要求。现制现供饮用水设备安装的位置应当符合卫生防护有关要求,防止水质污染,还应当自设备安装放置后一个月内,将该设备安装使用有关信息报送设备所在地的区(市)卫生行政部门。
此外,现制现供饮用水经营单位应当配备相应的水质检测仪器、设备或者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机构,对其供应的现制现供饮用水的色度、浑浊度、臭和味、肉眼可见物、PH值等项目,每周进行现场快速检测;对菌落总数、总大肠菌群、硝酸盐等重点指标,每半年进行一次检测。现制现供饮用水经营单位应当将前款规定的检测记录归档备查,并保存一年以上。
破解农村饮用水监管难题
随着城乡一体化的推行,农村集中式供水得以进一步发展,但是农村饮用水卫生安全有待加强,尤其是小型供水站、单村供水形式偏多,水质净化、消毒设施设备配备不全、陈旧老化问题较为突出。
为了全面保障城乡生活饮用水安全,《办法》第二条明确了适用范围,将城乡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现制现供饮用水等各种业态的生活饮用水都纳入了卫生监督管理范围。
《山东省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办法》主要是规定了规划与建设、供水管理、用水管理、供水安全管理等方面的内容,《办法》在此基础上,在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中重点对农村规模化集中式供水单位、农村小型集中式供水单位的水质检测设施设备、人员、指标等进行了规定。
明确供水单位的责任
供水单位是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的责任主体,也是保障安全的第一道防线。《办法》重点对供水单位的卫生管理要求进行了规定,包括供水单位卫生管理基本要求、人员健康检查、卫生培训、涉水产品和消毒产品的购买和使用等方面的内容;强调了各类供水单位供水的水质标准要求;对农村规模化集中式供水单位、农村小型集中式供水单位的检测设备设施、人员、指标等进行了规定,以及对现制现供饮用水的设备安装、设备巡查、水质检测等各项具体卫生管理工作做了明确规定等。
违反规定最高罚3万元
对情节严重的相关违法行为,《办法》在法定权限内,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监管实际,进一步合理地确定罚款额度,以求对其形成有效的惩罚与震慑。另外,对于现行其他法规规章没有规定的现制现供饮用水经营单位相关违法行为,以及供水单位不按要求购买、使用涉水产品和消毒产品的行为,《办法》予以设定了相应处罚。
据了解,若供水单位使用不符合卫生安全要求的涉水产品、消毒产品的,或供水单位供应的生活饮用水水质不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将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此处提到的供水单位,不仅包括城乡集中式供水单位、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也包括现制现供饮用水经营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