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犯超期羁押猝死 医院公安法院均称无责
2016-06-27 10:58:01京华时报韩天博查看次数:376
家属拿着当时的法院判决。
每每想到儿子,老两口痛不欲生。
霸州市中医医院。
侯晨死了。这个患有精神分裂症的34岁甘肃小伙,至死也没能等到重获自由的那一天。3年前,侯晨在河北霸州打工期间与人互殴致对方轻伤,自己身受重伤。2015年1月,伤愈后的他被警方带回霸州并送往医院精神科监视居住,同年4月,因案发时属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侯晨被霸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6个月。然而,判决生效9个月后,本以为刑期已满的家属欲从医院接回一直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侯晨,却被告知其医疗费用尚有拖欠,且没有警方许可无法放人。家属奔走于法院、公安局、医院之间,却始终无果。
2016年6月11日下午,在这段已超过刑期1倍多,且似乎依旧遥遥无期的“治病期”中,侯晨猝死在医院精神科的病床上……
□事件
涉故意伤害被警方监视居住
6月19日下午,霸州市火车站附近一家快捷酒店房间里,侯晨61岁的父亲侯青生搀扶着几乎要跪倒在地的老伴儿,泪水划过脸上的皱纹,泣不成声。这对来自甘肃秦安县农村的夫妻,用夹杂着浓重西北口音的普通话一遍又一遍地重复着:“他走啦,人没啦……”
作为在外“见过世面”的年轻人,侯晨的表弟侯小平不仅要肩负组织亲属为表哥讨要说法的重任,还要在需要时担任侯晨父母的翻译。尽管他时常告诫自己,这个时候要保持冷静,但每当有人提起表哥的死,侯小平的脸上仍难掩悲伤。
他告诉京华时报记者,表哥侯晨生于1982年,甘肃省秦安县人,从小在农村长大,是家中的独子,“别看他身高不到1米7,壮得很,200多斤的重物扛起就走”。1999年,表哥顺利通过参军体检,随后在北京房山某空军部队服役,2001年退伍。
回家一两年后,家属发现侯晨的情绪上有些“不正常”,至于是否患病以及患上了何种病,与他生活在一起的父母也说不清楚。
侯晨的母亲刘招兄表示,开始时,儿子的情况并不算重,只是偶尔发病时会离开家,或者出现扔东西、自言自语等“急躁”的行为,只要发病期一过,马上就恢复正常。
由于父母都是农民,家庭经济状况不好,2004年前后,侯晨坚持要到外地打工赚钱,父母拗不过他,只能让他去,“最起码他打工可以养活自己,有时还能给家里寄些钱回来。”
家属们说,侯晨在很多地方打过工,秦安、北京、兰州、河北都去过,“主要是做保安,其他的并不知道,这些也只是他每次回家过年时候说的”。因为侯晨从来不用手机,与家人通话都是侯晨主动打到家里,“而且基本上用的都是座机。”
在侯晨打工期间,家属发现侯晨情绪上的“不正常”有加重的趋势。于是,家人在2009年前后带他到西安做过治疗,“具体诊断上是什么病已经记不清了,治完后效果挺好的”。此后,侯晨继续外出打工。
2013年7月初的一天,父亲侯青生突然接到了秦安县警方的电话,“说是侯晨出事了,让家属赶快到河北霸州。”
据侯晨母亲回忆,她和丈夫连夜赶到霸州,警察把他们带到了医院,“我看到侯晨时,他躺在医院的病床上,脸上是肿的,头上缠着绷带,身上到处都是伤。”家属们表示,当时由于支付不起此前高达六七万元的抢救费用,医院拒绝给侯晨用药,家属只能自己从院外买来抗生素给侯晨用。
半个月后,经霸州警方允许,家属将侯晨带回家治疗,“但要求我们要在警方通知带人时,随叫随到。”
经警方查明,2013年7月1日晚8点左右,侯晨在霸州市东关五街一出租房内,因琐事与一名王姓男子发生争吵,后双方互殴,侯晨先后持菜刀、铁锨将对方打伤,对方用菜刀将侯晨砍伤。经医院鉴定,侯晨的伤情为重伤,对方(已判刑)为轻伤二级。
2013年7月5日,侯晨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霸州警方监视居住。
被判6个月拘役起止期成糊涂账
回到甘肃秦安老家后,处于监视居住期的侯晨一直在家人的陪护下进行康复治疗。侯晨的母亲说,2014年1月,儿子除了右手不能使用筷子,只能用勺吃饭外,其他伤情基本康复。
2014年1月20日,家属带侯晨进行了精神鉴定。根据河北省保定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中心做出的鉴定结果,侯晨案发时为精神分裂症(残留型)、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同年3月前后,霸州警方首次要求家属把侯晨带回霸州。侯小平告诉记者,家属把人带过去后,警方会询问侯晨一些与案子有关的情况,“一般是当天到霸州,第二天白天问一下,晚上就可以走了”。就这样,在整个2014年,家属带着侯晨在甘肃与霸州之间往返了八九次。
2015年1月初,警方再次通知带人,侯小平说,当时正赶上侯晨受伤后第一次精神病发作,“人已经离开了家,不知道去了哪里”。
当时,家属向警方承诺只要找到人会立即带到霸州。然而,家属接连找了两天都没有找到。就在第三天下午,侯晨自己返回家中,“刚好这时当地派出所来人,把侯晨带走了。”
侯小平说,秦安县公安局对此的解释是,霸州公安局几天前通知家属带人,但人一直没有带过去,因此认为侯晨逃跑,于是对其进行了网上通缉。警方还告诉家属,这次带走侯晨,是为了带他到霸州进行审判。
根据霸州市人民检察院出具的起诉材料,侯晨在2013年7月5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霸州市公安局监视居住,2014年1月5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1月5日被网上追逃,同月19日被秦安县公安局抓获。随后,被临时羁押于秦安县看守所至1月24日,2015年1月26日被霸州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记者调查后发现,侯晨此次被霸州警方带回后,曾被短暂送往看守所,但因他患有精神疾病,且病情不稳定,根据看守所管理条例,看守所不予羁押,后被警方送至霸州市中医医院神经科监视居住。
家属从医院方面获得的住院病案显示,侯晨的入院时间为2015年2月6日,联系人系霸州市公安局一名白姓警官。
侯小平表示,表哥被带走两个多月后,侯晨的父亲曾接到了霸州市人民法院的电话,通知其案子将要开庭,要求家属参加。父亲侯青生随即赶到霸州,参加了庭审,“当时就是在医院开的庭,也没有宣判,最后什么也没说”。侯青生在霸州等了两天,见没有什么说法,便返回了老家。
2015年5月初,始终不知道审判结果的侯小平,给负责该案的公安局刑警队白警官拨打了电话,对方回复他,侯晨已经被判6个月拘役。
侯小平坦承,家属们文化程度不高,且确实缺少法律常识。当时,大家觉得侯晨的释放时间应由5月份算起,推算6个月即为11月份释放。但到了11月,侯小平再次致电白警官,“按我们理解对方说的意思是,侯晨有病,看守所不能羁押,现在正在医院,在医院时间两天顶刑期一天。”
家属们认为,既然是这样,侯晨实际的执行时间就应该是一年。他们又想起侯晨是在2015年1月被霸州警方带走的,按此推算,2016年1月应该是侯晨的释放时间,因此,家属选择了耐心等待。
放人一拖再拖当事人死于医院
就在家属认为侯晨将要回家时,2016年1月份的一天,父亲侯青生突然接到了儿子打来的电话。侯晨在电话里哭哭啼啼地央求父亲快点儿来接他。家属们觉得,这应该就是要放人,于是,侯青生再次赶往霸州。
侯小平说,让家属们没有想到的是,侯青生来到医院后却被告知,侯晨的治疗费还有不少没有交,如果家属交上可以把人领走。侯青生又跑到公安局,“对方让我们跟医院求求情,把我们是西北人家里穷的情况跟医院说说,争取少交点钱后领人。”侯青生又返回医院,但院方仍拒绝放人。
无奈之下,侯晨的父亲又找到了霸州市人民法院审判庭沈副庭长,对方表示家属已经见到了侯晨,并且侯晨的状况也不错,“就让家属先回去,到春节后等通知再来,因为释放侯晨,法院还要出一个手续。”沈副庭长还提到,关于侯晨的治疗费,法院在判决前和公安局协商过,费用由公安局承担,而该案的判决书也已经交给侯晨本人。
2016年春节过后,家人期待中的通知始终没有来。由于侯晨本人没有手机,家人也无法主动与其取得联系。
一晃3个多月过去,6月9日下午,侯小平突然接到了霸州警方的电话,“电话里说侯晨生病了,要求家属到医院。”
第二天,侯小平按照警方提供的号码致电医院,“医生说侯晨确实是病了,但今天的病情要比前一天好一些。”而就在6月10日当天,父亲侯青生也接到了医院电话,院方要求家属尽快赶到医院。此后,侯青生立即购买车票,确定行程,但由于秦安距离霸州有近3000公里路程,最终,他还是没能见到儿子最后一面。
6月11日晚7点左右,霸州公安局刑警队打来电话告知家属,侯晨已于当天下午死亡。
事发后,家属们赶到了霸州。他们分别来到医院、公安局和法院讨要说法,但三方均表示不会为侯晨的死亡承担任何责任。
□各方回应
医院:心源性猝死无法预测和治疗
在家属提供的他们与院方对话的录音中,一名自称霸州市中医医院精神科刘副主任的男子表示,侯晨是被霸州市公安局刑警队送到该院精神科的。在住院的近一年半时间里,病人情况一直都比较好,精神状态控制得也不错,平时还会帮护士干些力所能及的活儿。
2016年6月9日下午5点多,侯晨突然出现脸白、喘不上气等症状。医护人员赶紧将其送至该院急诊室,并做了胸部CT、头颅CT、验血等项目,结果发现侯晨的白细胞、红细胞均偏低,电解质紊乱,胸部也出现了弥漫性病灶,头颅也发现了梗塞灶。随后,院方组织多科室会诊,但没能确诊病因。
与此同时,院方在第一时间将侯晨病危的情况通知公安局刑警队和家属,“但刑警队那边不接电话,我就给他(刑警队王警官)发了短信,告诉他再不过来出现任何情况后果自负”,但刑警队还是没有来人。
在此期间,院方对侯晨进行了积极治疗。起初,医生怀疑侯晨是严重的肺部感染或肺结核,因此采取了抗炎治疗。此后,病情有所好转,侯晨也从急诊室被转回精神科病房。
6月11日下午6点多,侯晨突然出现心跳骤停,6点46分已无生命体征,“他的死因应该就是猝死,死亡地点在精神科的病房,但是病因最终也没有确定。”
刘副主任还提到,在整个救治过程中,公安局、法院一直没有来人。病人去世后,他给刑警队王警官打电话,对方依然不接。无奈之下,他给对方发了一条包含“如再不来人,我把尸体拉你们中队去”的短信,“他(王警官)这才打电话联系的停尸房,我们才把尸体送过去。”
在这段录音中,刘副主任还提及到了有关转院的事宜,“我们是精神科,技术水平达不到,一旦发生别的情况,该转院就转院”。但他同时也解释了侯晨最终没能转院的原因,“他(侯晨)是刑警队送来的,我们要通知刑警队,我们怎么(擅自)转啊,或者家属来,或者刑警队来(人),在治疗上我们已经尽力了。”
针对此事,记者与霸州市中医医院取得联系。该院医务科科长陈连胜表示,侯晨的死因系心源性猝死,无法预测和治疗,属自然现象,与医院没有任何因果联系,因此,院方没有责任。
陈连胜解释称,猝死是指1小时内在没有任何原因情况下,突然发生的从发病到死亡的现象,而精神病人长期服用精神类药品,身体健康状况下降,发生猝死的几率也会高于常人。
对于家属反映的院方因费用问题拒绝放人的情况,陈连胜表示,欠费不是医院拒绝放人的主要原因,侯晨是由刑警队送入医院,没有刑警队的签字,医院无权放人,且家属并没有出示刑警队或公安局开具的证明,家属也无权将侯晨领走。
陈连胜同时表示,刑警队在2015年年初将侯晨送入医院时曾交了5000元治疗费。同年5月,又支付过100元给医院,截至侯晨死亡,欠款数额已超过10万元。然而,侯晨入院时,并无人说明谁会为侯晨的医药费买单,医院只能向警方讨要,但始终无果。
警方:死亡时不属于己方监管
针对警方在该事件过程中的诸多疑问,霸州市公安局于6月23日回复记者称,2015年1月26日,侯晨被移交至霸州市公安局,因其鉴定患有精神疾病,无法羁押在霸州市看守所,警方依法对其监视居住,将其送至霸州市中医院治疗。而就在一天之后,也就是2015年1月27日,此案侦查终结,依法起诉至霸州市人民检察院。
霸州警方强调,从这一天起,该案就已经进入下一个司法诉讼环节,而侯晨于2016年6月11日死亡,并不在公安机关监视居住期间。
警方同时表示,关于刑罚执行的问题,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罪犯被交付执行刑罚的时候,应当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在判决生效后十日以内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公安机关、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而霸州市公安局自案件侦查终结移送起诉后,始终未收到关于判决或刑罚执行等的相关法律文书。
关于侯晨医疗费用支付问题,霸州市公安局曾先后两次向市政府提交了专门请示,市政府领导已审批同意,交由财政部门予以拨付,但并未就为何出现欠款做出详细说明。
对于医院病历上为何始终显示联系人系该局民警的疑问,霸州警方回应称,医院病例显示的联系人为此案的侦查民警,因侯晨自2015年1月26日被送到中医院后,并没有家属来变更联系人,故医院一直登记为该民警姓名。
此外,霸州市公安局表示,侯晨死亡后,警方协助医院处理尸体的做法,是出于人道主义的考虑。而关于侯晨的死因,霸州警方在没有收到其家属或者医院提出申请的情况下,不能启动调查程序,更不能擅自尸检。
法院:犯人治病期间死亡己方无责
记者查看侯晨的判决书后发现,其中并未注明6个月拘役的起止日期。而死者家属和律师均认为,确定侯晨死亡时究竟处于司法程序中的哪个阶段,对于事件的后续处理至关重要。
带着这样的疑问,记者与霸州市人民法院取得了联系。该法院审判庭简庭长在接受采访时表示,由于侯晨患有精神分裂症,霸州市法院在将其送交看守所之前,通过电话与看守所方面沟通,“看守所所长明确表示,侯晨的情况他们不能接收”。此后,侯晨在医院接受治疗,不知道何时能够好转并达到进入看守所的要求,所以服刑的起止日期不能确定。
简庭长称,法院判决在4月中旬生效后,侯晨实际上一直没有被送交看守所,相关移交手续也没有履行完。他坦承,判决生效后,侯晨的监管工作确实应该由法院承担。
“从判决生效到死亡,这期间侯晨并没有服刑”,简庭长说,他们将正式服刑寄希望于犯人的病情好转,“这个怎么说呢,这段时间就是侯晨的治病期,他就是在治病的过程中死亡的。侯晨虽然被判了6个月(拘役),但是用之前监视居住和羁押抵顶之后,余刑也就是两个月零23天。”
霸州人民法院政治处刘主任表示,法院在审理过程中,鉴于侯晨的实际情况,曾经考虑过判处侯晨缓刑,“但是执行缓刑必须要当地同意接收,我们和侯晨所在的村街沟通后发现,当地相关部门不同意接收监管他,因此行不通。”
此外,法院也曾想过为侯晨申请暂予监外执行,但履行相关手续需要家属的配合,“必须要家属提出申请,再经过相关部门鉴定,条件确实符合才能施行。”简庭长说,侯晨在院期间,法院方面多次试图联系家属,建议由家属尽快提出申请,但侯晨一直拒绝提供家属的联系方式,“直到2016年春节前,他父亲来霸州时,我和他说了这个事,但他口音很重,可能也没听懂。”
法院方面认为,作为经过法院审判后且尚未服刑的犯人,在没有办理相关手续的情况下,任何人都无权将其带离医院,因此无论是法院、公安局还是医院,都不可能在侯晨住院治疗期间允许家属将其带走。
而对于在侯晨死亡事件中法院是否应该承担责任的问题,简庭长表示,法院领导已明确告知家属,侯晨死亡和法院执法之间没有任何必然联系,因此没有责任。此外,法院还支持侯晨积极治病,这种做法没有错,“他是得病死的,你说怨得了谁?”
■律师观点
法院等三方均应承担责任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刘勇进律师表示,从目前掌握的情况看,在该事件中,法院、公安局、医院均存在过错,因此均须承担相应的责任。
刘律师认为,霸州市人民法院以需要治疗为由,未在刑事判决书中载明侯晨的起止刑期的做法是错误的。
法院在明知侯晨患有精神病的情况下,应当作出保外就医的决定,且保外就医这段时间,也应当计入刑期。因此,不存在霸州市人民法院所说的作出判决前已知侯晨生病需要治疗,何时治疗好何时送交看守所执行的情形。
若霸州市人民法院不作出保外就医决定,则必须交付看守所执行。如果看守所拒收,则霸州市人民法院负责鉴定,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但霸州市人民法院未启动前述任何程序。
同时,霸州市人民法院也没有按照法律规定,将本案判决书在生效后十日以内送达公安机关和霸州市中医医院,导致中医医院一直以为办案单位是霸州市公安局。
霸州市公安局也从未把办案单位转移到霸州市人民法院的情况及时告知霸州市中医医院,相反一直在和医院及市政府沟通侯晨医疗费用的问题。侯晨父亲在侯晨入院治疗期间欲接其回家,中医医院也以未经公安局同意不能放人为由,导致接人未果。
此外,霸州市中医医院在不具备条件的情况下,即使进行救助,也很难免除救助不当的责任。院方在两天左右的救治过程中,没有及时安排转院,导致其错过最佳抢救时机。至于侯晨的具体死因,也应在进行尸检后才能进一步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