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促进和规范健康医疗大数据应用发展的指导意见
2016-06-25 12:21:11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佚名查看次数:357
经李克强总理签批,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印发《关于促进和规范健康医疗大数据应用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部署通过“互联网+健康医疗”探索服务新模式、培育发展新业态,努力建设人民满意的医疗卫生事业,为打造健康中国提供有力支撑。
《意见》指出,要坚持以人为本、创新驱动,规范有序、安全可控,开放融合、共建共享的原则,以保障全体人民健康为出发点,大力推动政府健康医疗信息系统和公众健康医疗数据互联融合、开放共享,积极营造促进健康医疗大数据安全规范、创新应用的发展环境。到2017年底,实现国家和省级人口健康信息平台以及全国各级药品招标采购业务应用平台互联互通,基本形成跨部门健康医疗数据资源共享共用格局。到2020年,建成国家医疗卫生信息分级开放应用平台,依托现有资源建成100个区域临床医学数据示范中心,基本实现城乡居民拥有规范化的电子健康档案和功能完备的健康卡,适应国情的健康医疗大数据应用发展模式基本建立,健康医疗大数据产业体系初步形成,人民群众得到更多实惠。
《意见》从夯实应用基础、全面深化应用、规范和推动“互联网+健康医疗”服务、加强保障体系建设等四个方面部署了14项重点任务和重大工程。主要包括:建设统一权威、互联互通的人口健康信息平台;推动健康医疗大数据资源共享开放;推进健康医疗行业治理、临床和科研以及公共卫生的大数据应用;培育健康医疗大数据应用新业态;研究推广数字化健康医疗智能设备;发展智慧健康医疗便民惠民服务;全面建立远程医疗应用体系;推动健康医疗教育培训应用;推进网络可信体系建设;加强健康医疗数据安全保障;加强法规和标准体系以及健康医疗信息化复合型人才队伍建设等。
《意见》强调,要建立党委政府领导、多方参与、资源共享、协同推进的工作格局。要从人民群众迫切需求的领域入手,重点推进网上预约分诊、远程医疗和检查检验结果共享互认等便民惠民应用;支持发展医疗智能设备、智能可穿戴设备,加强疑难疾病等重点方面的研究;加快推进基本医保全国联网和异地就医结算;选择一批基础条件好、工作积极性高、隐私安全防范有保障的地区和领域开展健康医疗大数据应用试点。要研究从财税、投资、创新等方面制定政府支持政策,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健康医疗大数据的基础工程、应用开发和运营服务。要加快健康医疗数据安全体系建设,加强对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安全、患者隐私、商业秘密等重要信息的保护
《意见》指出,要坚持以人为本、创新驱动,规范有序、安全可控,开放融合、共建共享的原则,以保障全体人民健康为出发点,大力推动政府健康医疗信息系统和公众健康医疗数据互联融合、开放共享,积极营造促进健康医疗大数据安全规范、创新应用的发展环境。到2017年底,实现国家和省级人口健康信息平台以及全国各级药品招标采购业务应用平台互联互通,基本形成跨部门健康医疗数据资源共享共用格局。到2020年,建成国家医疗卫生信息分级开放应用平台,依托现有资源建成100个区域临床医学数据示范中心,基本实现城乡居民拥有规范化的电子健康档案和功能完备的健康卡,适应国情的健康医疗大数据应用发展模式基本建立,健康医疗大数据产业体系初步形成,人民群众得到更多实惠。
《意见》从夯实应用基础、全面深化应用、规范和推动“互联网+健康医疗”服务、加强保障体系建设等四个方面部署了14项重点任务和重大工程。主要包括:建设统一权威、互联互通的人口健康信息平台;推动健康医疗大数据资源共享开放;推进健康医疗行业治理、临床和科研以及公共卫生的大数据应用;培育健康医疗大数据应用新业态;研究推广数字化健康医疗智能设备;发展智慧健康医疗便民惠民服务;全面建立远程医疗应用体系;推动健康医疗教育培训应用;推进网络可信体系建设;加强健康医疗数据安全保障;加强法规和标准体系以及健康医疗信息化复合型人才队伍建设等。
《意见》强调,要建立党委政府领导、多方参与、资源共享、协同推进的工作格局。要从人民群众迫切需求的领域入手,重点推进网上预约分诊、远程医疗和检查检验结果共享互认等便民惠民应用;支持发展医疗智能设备、智能可穿戴设备,加强疑难疾病等重点方面的研究;加快推进基本医保全国联网和异地就医结算;选择一批基础条件好、工作积极性高、隐私安全防范有保障的地区和领域开展健康医疗大数据应用试点。要研究从财税、投资、创新等方面制定政府支持政策,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健康医疗大数据的基础工程、应用开发和运营服务。要加快健康医疗数据安全体系建设,加强对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安全、患者隐私、商业秘密等重要信息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