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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计委:关于开展《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落实情况监督检查督查工作的通知

2016-06-14 11:32:24国家卫计委综合监督局佚名查看次数:54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疾控中心、国家卫生计生委监督中心:
  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开展〈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国卫办监督函〔2016〕170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我委决定于2016年6月-7月对部分地方开展工作情况进行督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督查内容
  (一)《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工作的安排部署情况,包括工作方案的制定、组织机构、召开会议、建立工作制度情况等。
  (二)《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落实情况的阶段性总结,主要包括贯彻落实情况、主要问题以及意见建议。
  (三)本次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主要是对违法行为的查处情况和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
  (四)本次开展法律法规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工作的经验体会、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下一步工作建议。
  二、督查对象和形式
  (一)督查对象。省、地市、县三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其所属监督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职业病鉴定、放射诊疗(三甲医院)、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甲级,辖区内无甲级可选乙级)各1家。每省份选2个设区的市,每个地市至少抽查1个区县。
  (二)督查形式。采取听取汇报、召开座谈会、查阅文件和相关资料、实地查看等方式。

  三、工作要求
  (一)各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按照《通知》要求,抓紧完成法律法规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认真总结辖区开展法律法规落实监督检查工作情况,认真总结《职业病防治法》公布施行以来在辖区的贯彻落实情况,客观分析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研究提出有针对性的意见和建议。
  (二)各地要按照督查工作内容和要求,提前做好相关数据统计工作,组织做好有关文件资料的准备,配合督查工作的开展。要按照中央“八项规定”等要求,严格控制陪同督查人数,轻车简从,提高工作效率。
  具体督查时间、地点和人员安排另行通知。
  联系人(电话):姜胜萍  010-68792981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
  2016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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