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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新规:殴打医务人员等8类行为将受严惩

2016-06-03 09:30:53厦门网 陈弘毅查看次数:393
  《福建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将于7月1日起施行。新规定明确,在医疗机构内殴打医务人员或者故意伤害医务人员身体等8类行为将受到严惩。
  这一办法要求,福建各市、县(区)应当设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纠纷的人民调解工作。医调委调解医疗纠纷不向当事人收取任何费用。

  该办法明确,下述8类行为将受到严惩:一是在医疗机构内殴打医务人员或者故意伤害医务人员身体、故意损毁公私财物;
  二是在医疗机构私设灵堂、摆放花圈、焚烧纸钱、悬挂横幅、堵塞大门或者以其他方式扰乱医疗秩序;
  三是在医疗机构的病房、抢救室、重症监护室等场所及医疗机构的公共开放区域违规停放遗体,影响医疗秩序;
  四是以不准离开工作场所等方式非法限制医务工作人员人身自由;
  五是公然侮辱、谩骂、诋毁、恐吓医务工作人员;
  六是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或者爆炸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进入医疗机构;
  七是故意扩大事态,教唆他人实施针对医疗机构或者医务人员的违法犯罪行为,或者以受他人委托处理医疗纠纷为名实施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等行为;
  八是其他扰乱医疗机构正常秩序的行为。
  对于扰乱医疗秩序的,暴力伤害医务人员或者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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