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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院时救护车爆胎引发医患纠纷 医调委巧妙调解

2016-05-26 09:39:29厦门网陈佩珊 查看次数:367

  去年5月,患者阿峰病逝。上个月在同安医调委的调解下,其家属才与医院签订调解协议,为这起纠纷划上句点。原来,在患者阿峰转院途中,救护车爆胎,这成了双方争议焦点。

  转院路上救护车爆胎
  去年5月的一天,阿峰因持续性胸痛来到同安某医院就诊,经诊断患了主动脉夹层动脉瘤(Debackey I型)。据介绍,该病死亡率高,只有通过外科手术治疗才有可能挽救生命。由于该医院尚不能进行此手术,留院只能采取降低控制血压、降低心肌收缩力的保守治疗方法,死亡风险高。在得知福州某医院开展常规手术后,医院、家属经商议决定将阿峰转院至福州。
  阿峰入院次日,该医院派人派车全程护送。救护车从同安启程,驶上高速,前往福州。然而,当天14时许,当救护车行驶至莆田段时,救护车爆胎,一行人拨打120求助。经过40分钟的等待,莆田市120急救中心出车继续转运。
  这场生命接力完成了,但在福州入院时,阿峰突然意识丧失、大动脉搏动消失、心跳骤停,经抢救无效死亡。

  医患双方同意司法鉴定
  患者家属与医院纠纷因此而起。
  2015年7月底,同安医调委第一次组织调解。在调解室里,家属提出质疑:主动脉夹层动脉瘤(Debackey I型)死亡率高,需要绝对的卧床休息,院方的转医诊疗方案是否科学、合理且有必要。同时,家属介绍,当时,随同医生坐副驾驶,未能亲自监护病人,仅随同护士与患者一起。救护车爆胎之后,因缺少工具不能更换备胎,只能向当地求助。40分钟后,当地救护车才至现场。“当地救护车车上设备不齐全,没能对患者继续进行生命体征心电监护观察。”家属补充。他们认为,院方根本没有尽到转院全程专业护送的责任,耽误病人的救治,最终导致病人死亡。家属要求院方承担全部责任,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等共计149万余元。
  对此,院方提出曾向家属分析,若继续住院治疗,病人随时可能因各种情况导致死亡;若转院,可派车派人全程护送,但转运途中死亡风险仍极大。“家属表示知情了解,经慎重考虑后签字同意转院至福州。”对于救护车爆胎一事,院方表示,事发前一个月,车辆刚完成年检,性能良好,可排除因车辆本身原因导致爆胎发生。
  在听取医患双方的详细事实陈述和答辩后,调解员明确指出在未明确责任情况下,要求医院承担全部责任无法律依据。最终,医患双方同意进行司法鉴定以明确责任。

  几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
  今年3月,福建正泰司法鉴定中心作出鉴定意见:患者急性主动脉夹层动脉瘤的疾病因素是导致其死亡的主要原因,院方的管理不足增加了患者转医风险,与患者急性主动脉夹层动脉瘤破裂死亡之间虽无直接因果关系,但存在延误患者救治时间的事实。
  几天后,同安医调委组织双方进行了第二次调解。家属要求院方承担20%的责任,赔偿损失29万元,还应额外补偿10万元,共计39万余元。不过,院方提出只承担15%赔偿责任。调解再次陷入僵局。
  此后,调解员开始“背靠背”调解。调解员一方面从道义、责任心等角度和医院领导进行商讨,另一方面从情、法、理多角度入手,让患方家属理解医学的特点。
  在调解员的几次调解下,医患双方终于做出让步,同意在医院承担17.5%的责任度上达成协议。经计算,院方应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交通费等合计16万余元。上个月,医患双方签订了调解协议。医患双方对医调委耐心细致、专业的调解工作表示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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