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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建档立卡农村贫困人口因病致贫因病返贫调查工作的通知

2016-05-10 11:22:4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佚名查看次数:1019

  国卫办财务函〔2016〕455号


  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福建省、江西省、山东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南省、重庆市、四川省、云南省、贵州省、西藏自治区、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扶贫办:
  为贯彻落实中央扶贫开发工作会议精神和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方略要求,进一步核准农村贫困人口中因病致贫、因病返贫家庭数及患病人员情况,为实施分类救治提供基础性数据和决策依据,国家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扶贫办研究制定了《建档立卡农村贫困人口因病致贫因病返贫调查方案》(附件1)。现印发你们(可从国家卫生计生委网站www.nhfpc.gov.cn下载),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开展。各省(区、市)卫生计生委要牵头制订实施方案,明确责任处室和具体负责人员,填报调查工作联系表(详见附件3),于2016年5月10日前报送国家卫生计生委扶贫办(委财务司)。

  附件:1.建档立卡农村贫困人口因病致贫因病返贫调查方案
  2. 国家卫生计生委调查工作联系人信息
  3.省(区、市)卫生计生委调查工作联系表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国务院扶贫办行政人事司
  2016年4月26日

  附件1
  建档立卡农村贫困人口“因病致贫、因病返贫”调查方案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按照健康扶贫工作部署要求,为全面掌握建档立卡农村贫困人口“因病致贫、因病返贫”情况,有效推进精准健康扶贫工作,制定本调查方案。
  一、调查事项
  (一)调查范围。除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外的全国28个省(区、市)有建档立卡农村贫困人口的县(市)。
  (二)调查对象。在国务院扶贫办建档立卡农村贫困人口“因病致贫、因病返贫”数据基础上,对患病家庭、人员和病种进行摸底调查。
  (三)调查内容。在国务院扶贫办建档立卡农村贫困人口“因病致贫、因病返贫”数据基本信息(家庭地址、家庭编码、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婚姻状况和民族等12项)的基础上,调查疾病诊断名称、确诊日期、确诊机构、医疗总费用、新农合报销金额、大病保险报销金额、民政救助金额、自付金额及诊疗结果等11项内容(详见附件1)。
  (四)调查工具。为便于调查过程中疾病信息数据的采集和汇总,根据疾病可导致家庭灾难性医疗支出、严重影响劳动能力和造成主要死亡因素等情况,确定了45个重点病种,制定了《建档立卡农村贫困人口“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重点病种分类和代码》,各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对45个重点病种之外导致家庭灾难性医疗支出、严重影响劳动能力和造成主要死亡因素的疾病,可续编重点病种名称和对应代码(详见附件2)。
  1.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信息系统可筛查出经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的建档立卡农村贫困人口“因病致贫、因病返贫”人员重点病种的诊疗及费用信息。
  2.“国家卫生统计网络直报系统”填报的住院病案首页数据信息可筛查出在医疗机构住院诊疗的建档立卡农村贫困人口“因病致贫、因病返贫”人员重点病种的住院信息。
  3.居民电子健康档案可筛查出建档立卡农村贫困人口“因病致贫、因病返贫”人员重点病种的信息。
  4.基层医生和计划生育基层工作队伍通过入户排查、体检或送往医疗机构检查等方式,筛查出建档立卡农村贫困人口“因病致贫、因病返贫”人员重点病种的信息。
  (五)调查路径。为方便各地工作,国家卫生计生委制定了通过建档立卡农村贫困人口“因病致贫、因病返贫”数据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信息系统、国家卫生统计网络直报系统病案首页数据、居民电子健康档案比对筛查的调查路径,及基层医生和计划生育基层工作队伍入户排查、体检或送往医疗机构检查的调查路径,供各地参考。各地根据实际,采取一条或多条路径。鼓励各地采用创新性做法开展调查。

  二、工作流程
  (一)利用国务院扶贫办建档立卡农村贫困人口“因病致贫、因病返贫”数据与本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信息系统2015年的数据进行比对,筛查出姓名、性别、身份证号和住址等多项关键信息完全吻合的人员,即为建档立卡农村贫困人口“因病致贫、因病返贫”数据中曾到医疗机构诊疗,并符合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规定予以报销的人员。掌握这部分人员的就诊日期、就诊医疗机构、主要疾病诊断、医疗费用、补偿金额、自付金额等信息。
  (二)利用国务院扶贫办建档立卡农村贫困人口“因病致贫、因病返贫”数据与本地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2015年通过国家卫生统计网络直报系统报送的住院病案首页数据进行比对,筛查出姓名、性别、身份证号和住址等多项关键信息完全吻合的人员,即为建档立卡农村贫困人口“因病致贫、因病返贫”数据中曾在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住院诊疗的人员。此类数据一方面对利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信息系统筛出人员的住院诊疗信息予以进一步完善,同时也筛查出建档立卡农村贫困人口“因病致贫、因病返贫”数据中虽在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住院诊疗,但未经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的人员。
  (三)各地经上述数据比对途径仍无法确定患病的建档立卡农村贫困人口“因病致贫、因病返贫”人员,可利用居民电子健康档案查询本地建档立卡农村贫困人口“因病致贫、因病返贫”数据中人员患病信息。
  (四)对于通过以上步骤仍不能确定患病的建档立卡农村贫困人口“因病致贫、因病返贫”人员,要发挥基层医生和计划生育基层工作队伍作用,通过入户排查、体检或送往医疗机构诊疗等措施筛查建档立卡农村贫困人口“因病致贫、因病返贫”人员的患病信息。
  (五)各地严格做好调查数据的质量控制工作,并在各条路径调查工作完成后,由各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进行数据整理(包括数据查重、数据质控等)、汇总,经省级卫生计生委核实后上传至国家卫生计生委农村贫困人口“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管理数据库。

  三、时间安排
  第一阶段:2016年4月,印发《建档立卡农村贫困人口“因病致贫、因病返贫”调查方案》,启动调查工作;
  第二阶段:2016年5月,逐级培训调查人员(中央培训省级,省级培训市县);
  第三阶段:2016年5-6月,开展并完成调查工作任务;
  第四阶段:2016年7月,抽查核实数据,完成调查数据信息梳理汇总上报工作;
  第五阶段:2016年7月底,形成调查报告。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国家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扶贫办负责调查方案的制订和技术指导,建立农村贫困人口“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管理数据库。国家卫生计生委扶贫办、国务院扶贫办政策法规司负责统筹协调。国家卫生计生委基层司负责新农合系统和居民电子健康档案筛查识别工作的协调指导。国家卫生计生委基层司、指导司负责基层医生、计划生育基层工作队伍入户调查工作的协调指导。国家卫生计生委统计信息中心负责指导利用住院病案首页信息系统筛查识别。各省(区、市)卫生计生委等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质量控制,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出台实施方案,省级卫生计生委负责组织相关领域的专家指导、培训调查工作中重点病种的筛查工作。各地以县为单位组织实施,并于每年3月底前完成数据信息复核和更新。
  (二)加强数据管理。国家卫生计生委医管中心负责技术指导、数据研究等。国务院扶贫办信息中心负责提供建档立卡农村贫困人口基础数据。中国人口与发展研究中心负责建立农村贫困人口“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管理数据库及运行维护和数据统计分析工作。
  (三)加强督导检查。国家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扶贫办组织力量对调查工作情况进行督查,确保调查工作有序推进。各省(区、市)卫生计生委等有关部门要制订督导检查方案,组织专门力量,开展定期检查和数据抽查,确保调查情况真实、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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