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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了10份“个人养老保险” 每个月只能领48元

2013-11-04 10:00:45厦门晚报admin查看次数:950

   资料图


   1990年,27岁的陈刚(化名)向保险公司买了10份“个人养老保险”。如今他年满50周岁,可以开始领取养老金,结果每个月只有48元。“这样的保险怎么能起到养老作用?”陈刚把保险公司告上了法院,要求增加养老金。近日,思明区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他的诉求。


   案情
   当时每月交10元投保金
   是月工资的四分之一


   1990年11月2日,陈刚购买了某保险公司的“个人养老保险产品”,一共买了10份,每份每月交1元投保金,约定领取养老金的年龄为50周岁。    
   陈刚说,10元听起来不多,但当时是他月工资的四分之一。
   陈刚觉得,既然是个人养老保险,就要起到养老的作用,能够为养老提供最基本的费用。在法庭上,陈刚表示,保险章程上明明写着“让投保人老有所依、老有所养、老有所靠”,物价一直上涨,保险公司不是不知道,但却没有作为,这是对客户的不负责任。据此,陈刚主张以厦门市城市人口人均每年支配收入为标准,从今年3月他满50周岁起,按合同支付满10年,如果10年后他仍健在则据需支付;如果身故,指定受益人即他的子女可以继续领取10年。
   据了解,2012年厦门市城市人口人均年均可支配收入37576元,也就是说,按照陈刚的诉求,保险公司须每月支付3100余元。
   保险公司则认为,陈刚从1990年11月交费至今年11月,一共是2760元。根据当时与陈刚签订的保险合同及其投保的年龄计算,每月领取的金额就是48元。另外,养老金应当在陈刚交费期满的次月开始领取,即今年12月。


   说法
   投的是商业保险
   应履行合同内容


   一审法院认为,陈刚与保险公司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保险合同关系,陈刚所能领取的保险金,应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计算和领取。在相关条款中,双方当事人已就保险期限、保险责任、固定年金或养老金的领取标准等合同内容作了明确约定,该约定对双方当事人均有法律效力,双方均应遵照履行。投保单中明确约定领取养老金年龄为50岁,所以保险公司应自陈刚满50岁即2013年3月起,按月向陈刚支付保险金。
   陈刚投的是商业保险,其要求按照厦门市城市人口人均年均可支配收入标准、参照社会保险标准计算和领取养老金等相关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因陈刚身故时间不可确定,受益人可领取固定年金的前提及条件也无法确定,相关人员可自条件成就后再另行主张。
   判决驳回陈刚的其他诉讼请求。


   专家支招
   仅仅靠单一品种,是不够的


   “合同是怎么规定的,就按合同办事。”厦门大学金融系保险学副教授许莉说,本案中,合同已经规定了养老金领取时间、方式、金额,对于其中的通胀风险,投保人陈刚(化名)也是应该知道的。
   即便这笔钱存在银行,也无法跑赢通胀;如果投资到一些权益类产品,本金还可能损失。许莉说,单纯依靠1990年每月投入的10元,就要保证下半生的养老需求,既不科学,也不现实。在国内,商业养老保险只是大多数人养老金的一个补充。
   许莉说,陈刚每月投入10元,带来的每月48元的养老金,十几年前就已经无法满足他的保险需求。在通胀过高时,他应该选择适合自己的养老保险再投资,通过加保方式,完成养老金的补充。


   每月养老金,最好是平均工资的80%


   按照去年官方提供的数据,厦门人的预期寿命为78岁,若按男性60岁退休,女性55岁退休的话,养老金至少要准备18年到23年。
   农银人寿厦门公司培训部经理聂磊说,若按每月支出3000元算,每年养老成本至少为3.6万元,若按20年计算,需要72万元。但要是算上每年CPI平均增长3%的话,至少需要150万元左右。
   聂磊说,衡量购买的年金产品是否足够,一个重要的参考指标是,投保人所在地区的社会平均工资水平。比如,2012年厦门市月社会平均工资为4377元,假设按照4%的速度增长,30年后为9000元,如果那时退休人员能领到7200元(9000元×80%),老年生活就有了保障。

   搭配意外、重疾险种,全面抗风险


   聂磊说,应考虑目前的收入水平,并结合日常开销、未来生活预期、通货膨胀等因素,合理选购商业养老保险,使其所获得的补充养老金,占到未来所有养老费用的25%-40%。此外,不妨搭配意外、大病保险,更全面地抵御风险。
   抵御通胀影响,可以有两种方法:一是购买投资型的保险产品,它的收益率是和通胀率成正比的,但安全性稍差,在通货紧缩时收益率比较低。二是购买递增年金,它的给付随着时间的推移逐渐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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