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城乡规划条例昨起实施 农村个人建房公示30天
农村建设纳入规划管理
个人建房需公示30天
问:新条例实施后,农村建房政策有什么变化?
答:以前,岛内与岛外各区集体土地个人建房建设管理办法不一,规划管理政策内容、管理审批程序等也存在较大差别,对集体土地个人建房规划管理基本处于“各自为政”的状态。
确切地说,之前以建设主管部门和镇政府审批管理为主,规划管理部门介入总体上较弱,未实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制度。而新条例从原先的城市规划变成城乡规划,将农村建设纳入规划管理范畴。
新条例规定,村庄应当编制规划,并明确由镇(街)组织编制,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区政府批准。
为了提高农村的建设水平并遏制个人建房的无序状态,新条例对村(居)民在村庄规划区内的住宅建设行为增加了规划许可的相关规定:首先要向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并公示30天;其次,将建房申请、村(居)民委员会的书面同意意见、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住宅设计图件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查;最后,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符合要求的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此外,对在村庄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在村庄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进行建设的规划管理也做了相应规定。
鼓浪屿绿地率须大于50%
风貌建筑立面改造应报批
问:新条例对特色风貌保护有何亮点?
答:针对近年来我市建设尤其是岛内建设容量过大等问题,新条例加强了特色风貌的保护。
新条例规定,沿海道路临海一侧生活岸线,应当规划建设公园、绿地;部分未划入公园的用地,应当明确用地性质,严格界定用地范围、控制建筑高度和建设容量;鼓浪屿应当严格保护历史风貌,控制建筑总量、层数,降低建筑密度,绿地率必须大于50%;万石山应当严格保护自然景物和人文景观,控制各类建设行为,有计划地往外迁移景区内居民等。
新条例还建立建筑立面管理制度,规定“历史风貌街(片)区、历史风貌建筑和依照城乡规划确定需要进行建筑立面控制管理区域的建筑涉及外立面改变的,建设单位应当将变更设计方案报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
未取得相应许可证的
一律停水停电
问:新条例对违法建设处罚措施有何改变?
答:新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相应许可证的,供水、供电单位不得提供施工用水、用电。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城市管理部门可直接查处。擅自改变使用性质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城乡规划信息
形成或批准20天内要公开
问:新条例在规划信息公开方面有何亮点,市民可通过何种方式参与?
答:新条例对规划信息公开方面有诸多规定。如,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规划信息公开平台,将以下城乡规划信息,自形成或者批准之日起二十日内向社会公开:(一)经依法制定和修改的城乡规划;(二)规划许可的条件、程序和作出的许可决定;(三)城乡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情况以及处理结果;(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
另外,新条例还规定,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方案效果,临时建筑物标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公告牌等需在现场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