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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温作业中暑在厦难认定职业病

2012-05-30 09:47:03厦门晚报admin查看次数:756

   本报讯(记者 吴笛)高温作业中暑,目前在厦无法认定为职业病,因为,厦门尚无这样的认定机构。

   近日,国家安监总局、卫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4部委联合修订起草的《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结束了向社会征集意见的阶段。征求意见稿第十一条明确规定:劳动者因高温作业引起中暑的,经诊断为职业病、认定为工伤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者因高温天气作业引起中暑的,可以申请工伤认定,符合规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中暑死亡或中暑后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为工伤,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对于夏日持续在高温中作业的劳动者来说,这一规定无疑是一大利好。但记者昨日采访时发现,该规定实施起来很困难。

   市人社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工伤保险条例》的第十四条第四款也有明确规定,职工患有职业病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因此在高温环境下劳动引发的中暑应该属于工伤。不过,劳动者因高温天气作业引起中暑如何认定为职业病,却成为认定工伤的难题。

   据介绍,高温作业发生中暑后,劳动者应该首先要到职业病诊断机构(一般是疾控中心)鉴定,由该机构出具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患者拿着证明书到劳动部门进行工伤认定。认定后,方可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而目前,我市关于中暑的工伤认定还没有物理性职业病的诊断小组,普通医院的诊断是无法作为认定工伤的依据的。我市中暑的职工想进行工伤认定,必须到福州职业病诊断机构做鉴定。

   市疾控中心相关负责人说,目前市疾控中心还没有物理性职业病的诊断小组,通常职业病的鉴定是需要排除其他患病因素的,而这需要相关科室的医生共同来鉴定。而厦门疾控中心不是综合性医院,鉴定起来相对困难。该负责人表示,综合性医院应该主动承担起这一职责。市人社部门呼吁,我市卫生行政部门要尽快成立物理性职业病的诊断小组,履行法定职责。

   另外,通常中暑后经过简单处理就能恢复正常,只有那些中暑后无法继续工作,确需住院治疗或由中暑引发其他病症时才会涉及到进行工伤认定的工作。因此,一般高温中暑,也不容易认定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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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温作业人群  适用范围扩大

   本报讯(记者 吴笛)《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适用人群扩大了,对“高温天气”也做了明确规定。

   1960年7月1日的《防暑降温措施暂行办法》仅适用于“工业、交通运输业及基本建设工地的高温作业和炎热季节的露天作业”以及“田间作业”。而征求意见稿的适用人群则扩大了。扩大到存在高温作业的企业、事业和个体经济组织,把广大第三产业也纳入其中,几乎涵盖了各行各业的劳动者。

   另外,征求意见稿还对办法适用人群及最高气温作出界定。所谓“高温天气”,是指地市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向公众发布的日最高气温35℃以上的天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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