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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建行爆炸案主犯称系手抖按错按钮引爆

2012-04-28 09:00:14武汉晚报admin查看次数:858

图为12·1爆炸案3名嫌犯王海剑、王伟和王安安出庭受审。通讯员 李金星 摄

      本报讯 (记者 刘丰 高星 张勇军 肖娟 梁爽) 市法院昨日公审“12·1”爆炸案,王海剑及同伙王伟、王安安出庭受审。

      起诉书指控:王海剑、王伟、王安安在公共场所引爆爆炸物,造成2人死亡、10人轻伤、5人轻微伤,公私财产损失人民币12.7万元的严重后果,应当以爆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王海剑认为自己是抢劫罪,不是爆炸罪;称抢劫是目的,爆炸只是手段。

      对于爆炸案的组织、目标选定,王海剑称由王伟负责,自己只是动手的,并受其“语言威胁”。

      王海剑说,自己只想图财,不想害命;案发时天黑,自己视力不好,看不清周围有没人;为减少损失,事前自己还将放置的炸药取走不少,且炸药只用塑料袋包裹,没有放碎片,目的是想震晕押运员;当时因紧张误摁按钮,引爆了爆炸装置。

      庭审中,审判长提醒他看看左前方,那里坐着两排死伤者的亲属和他们的代理人。

      “我对不起他们,我就是个混蛋,”王海剑说。

      王伟说自己没参与策划,因害怕中途退出。王安安也称因害怕离开了武汉。

      公诉人提出量刑建议,建议判处王海剑死刑,立即执行;建议判处王伟、王安安10年左右有期徒刑。

      王海剑最后陈述中说,希望家人代为赔偿受害人,请求法庭把自己和王伟、王安安都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本案未当庭宣判。

      王海剑称

      “受人胁迫”才动手

      押进法庭,他的父亲、妹妹忙喊“海剑”。王海剑瞄了一眼,从手铐中竖起一个指头,做出的竟是示意安静的动作。此后,5个多小时的庭审,他也没向旁听席看一眼。

      为何对银行下手

      之前在公安机关的供词中,王海剑一直都承认是自己引爆炸药,但昨日开庭没多久,他竟当庭翻供:“这一切都在王伟的安排下,我是受他的胁迫!”

      王海剑随后回顾了他与王伟的相识过程:“2010年底,王伟到我的店里买电视,我们就这样认识了。他说搞爆炸物能赚钱,我相信了他,开始研究炸药。后来我搬到了王伟的住处,把同乡王安安也从广东叫来了。”

      “刚开始做炸药是为了出售,王伟说大冶那边有很多矿,需要炸药,我就去做了。”

      “2011年6月20日,我在测试炸药时操作失误,雷管爆炸,自己将左眼炸伤失明,脸部毁容,随后在广州军区武汉总医院住了一个多月的院,身上钱财所剩无几;加上我们大量生产炸药了以后,王伟又说现在盯得紧,不好卖,当时我的钱基本上已经全部投进去了,我们就想通过爆炸来搞钱,搞金库太复杂,后来我们决定搞银行。”

      为何支走一名同伙

      “开始我们的分工是:王伟出思路,我负责实施,王安安负责抢劫,抢了后运到王伟家中,由王伟负责接应。在王安安走之前,我们预计按照我4王安安4王伟2分成,他走了后,分成计划变为我4王伟4王安安2。”

      “2011年8月的一次试爆,在下钱西村长江职业学院门口的建行,结果测试结果不好,人多车多,干扰太大。这次试爆,一是为了试炸药,二是王伟说要试一试王安安是否有胆量干这个。”

      “后来王安安很害怕,睡觉总是说梦话,很吓人,我和王伟就叫他走了。炸药进行了改良,此后的4个月测试了10余次,大部分都成功了。”

      称受到王伟胁迫

      王安安走了后,王海剑心里也受到极大打击,为了平复心情,锻炼胆量,他开始看电影,从电影中找灵感。

      “2011年11月20日,又一次爆炸失误了,王伟大发脾气,他向我挑明:爆炸罪不是死刑就是无期!我当时震惊了,自己法律意识淡薄,以为顶多3年。王伟还说‘你这事到了现在必须得干,要不然我就去告发你’!”

      “他还说,这事干得好了就是无头案,干的不好我也不举报你,你没有退路了,不干不行。”

      “具体的爆炸地点是王伟选择的,是他在网上用谷歌地图搜好的,爆炸之前,他还给了我600元钱买原材料。”

      自称爆炸时手抖按错按钮

      在庭上,王海剑回顾了案发时的过程:2011年12月1日凌晨,他将事先准备好的炸药压在两袋水泥下面,并放上了“施工材料勿动”的纸片。“早上,我没敢动,错失了一个机会。刚开始炸药一共15斤,下午取走了10斤,只留下了5斤。”

      “我是图财,并不是图命,不想害人。我的炸药并不是用雷管装的,而是用塑料袋装的,只会产生气浪,将人震晕,雷管是有碎片的,威力很大,用塑料包装威力大大减少。”

      “我的爆炸物之前经过计算,有效距离是4米,但当时运钞车停的位置离炸药有6米远,我站在一个柱子后面,觉得炸药可能不会对运钞车造成伤害,我看着运钞车,手直发抖。我注意力完全在运钞车上,同时戴着黑色眼镜,戴着头盔,一只眼睛失明,可视角度只有30、40度,根本没注意到旁边的人。手一抖,握着遥控器的手又是贴着裤兜,一下子按错了,就爆炸了。”

      认为自己陷入圈套

      到了王海剑自行辩护环节,他的情绪稍稍有些激动:

      “我触犯了刑法,罪该万死,但我真的不是故意引爆炸药的,我连鸡都不敢杀,更何况杀人,把我作为主犯,我不同意,我只是个动手的。我认为这从头至尾都是一个圈套,从2010年底遇上王伟,到他叫我做炸药搞钱,再到他说炸药不好卖让我炸银行,全部都是王伟一手策划。作案也是他提供的思路。”

      法官问,有没有想过要去自首?王海剑说:“起初想过,后来看了报纸,觉得事情太大了,就放弃了。”

      “什么叫‘事情太大了’?”法官问。

      “人都死了还不大啊?”

      王伟王安安当庭直指王海剑

      王海剑称,整个爆炸案是王伟提供思路,自己只是动手的,王伟还给了他600元买原材料。

      王伟却说,他最后压根没有参与爆炸,全部是王海剑策划,给王海剑600元钱是让他去河南信阳找他表哥。

      这一切到底谁是主使?

      到了当庭质证环节。

      法官:“这一切到底是谁策划?”

      王海剑:“王伟。”

      王伟:“王海剑。”

      王安安:“王海剑。”

      法官:“目标银行是谁选择的?”

      王海剑:“王伟。”

      王伟:“王海剑。”

      王安安:“王海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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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伟: “王海剑太自私,太残忍”

      我2010年底到王海剑店里买空调电视时认识了他。有一次在店里看到他拿着炸药玩,后来测试炸药时,还经常喊我们去看。他的店子拆迁后,他说一个人住得不习惯、无聊,我就让他住到我那里了。

      我没有参加过制造爆炸物的过程,王海剑和王安安另外有个屋子做炸药。他说那些抢劫的电影是我给他看的?每次有新片出来我都会看,他自己选的电影,看了就说要抢银行,他说这个话时,王安安在旁边,他可以作证。

      刚开始,我们三人的分工是:王海剑制作炸药、安放炸药,我只是接应,王安安冒充警察抢劫。后来我害怕了就没有再参与。案发前王海剑还在做实验,把我家的桌子炸了一个洞,我让他不要做了,还说我要报警,他就说不做了,要去河南信阳的表哥那边,他没有路费,我就给了他600元。

      送王安安走的时候,我和王海剑一起到武昌火车站去送他。王海剑当时就说,你们都不搞?我就给你们做个榜样。

      2011年12月1日,我在上班,下午5∶30案发时一直在公司。12月5日被警察找到。

      我觉得王海剑太自私,太残忍。

      在三人中,我年龄最大,学历最高,没有制止他是因为刚开始觉得好玩,后来时间长了,不知道他会不会实施爆炸,也不知道他何时实施爆炸,也有一部分原因是因为哥们义气。

      王安安:“王海剑喊我来做炸药”

      我跟王海剑是一个村里的,2011年6月份之前在广东上班。6月份王海剑喊我到武汉来做炸药,他当时说是想通过爆炸的方式搞钱。我来到武汉后,与王海剑、王伟一起住在津发小区。

      来了后,我跟王海剑一起购买炸药,做过一次炸药,没有在王伟那里做过,偶尔在他那里存放一下。整个事情都是王海剑在操作。

      对于王伟,本来计划没有让他参加,但他知道这个事情,提供了帮助。

      我回广东后,不久便回了老家枣阳。王海剑还发短信约我,要我回武汉搞钱,我没有答应。后来我还给王海剑打过一次钱,并不是提供资助,而是我之前欠他的钱。

      在我的老家,刑侦局的民警12月7日上午找我谈了一次话,下午又谈了一次话,下午的时候我就把事情的经过老实交代了,我认为我属于自首。

      抢了之后怎么分?我们没有讨论过这个话题。爆炸的银行是王海剑自己踩的点。

      庭审目击

      坐在被告席上跷着腿

      王海剑受审表现异常

      昨日,记者坐在旁听席第一排,与王海剑的距离不足3米。

      庭审时,身材瘦小的王海剑,坐在被告席上就像没事人一样,将双腿抬起架在被告席的栏杆上。

      进入法庭、面对法官,王海剑表现出一种异于常人的冷静。他在供述各种情况时,说话思路清晰,语调平稳,和另外两名被告人王伟、王安安形成鲜明对比。

      庭审持续了5个小时,法官示意被告坐下后,王安安和王伟正襟危坐,王海剑却将双脚架在被告席的栏杆上。

      辩护律师

      “代言”王海剑

      从王海剑案告破,一直到王海剑案开庭,其代理律师胡延美就几乎成了王海剑的代言人,成为全国各大媒体追逐的焦点人物。

      记者了解到,胡延美和王海剑是枣阳老乡,王的家人联系上他当代理律师。

      这次王海剑父母来汉开庭,也是临时住在胡延美的住处。

      昨日上午不到8点,胡延美走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大楼门前时,长枪短炮将他围得水泄不通。

      和胡延美一起到法庭的王海剑父母,站在树阴下无人问津。

      案发银行

      仍然没有营业

      公诉人在指证时说,办理此案的过程中,曾在下午5点半——王海剑的作案时间,到案发现场查看。

      案发3个月后,发生爆炸的银行依旧没有营业,人行道上依旧是熙熙攘攘的人群。银行旁边就是关山中学,下午5点半,正是放学时间,路上有很多学生。银行旁边还有一家超市,正是下班时间,超市里也是人来人往。

      就在这样的一个时间,就在这样一个地点,王海剑按下了引爆器……

      “案发前取走部分炸药可减轻危害”

      王海剑的辩护人表示,王海剑具备不应当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情节:

      王海剑系初犯和偶犯,无犯罪记录,为人真诚善良有孝心,在村里和学校有较好的口碑。他多次强调只想把人震晕,并没有想把人炸死,为控制爆炸后果,爆炸发生前将大部分炸药取走,用塑料装炸药,降低了爆炸的杀伤力。该辩护人甚至表示:“王海剑虽然罪行极其严重,但主观恶性并不强,社会危害性小,人身危险性不大,可改造性强,没有立即执行死刑的必要。”

      公诉人认为上述理由全部不能成立,公诉人质问:“案发前取走部分炸药可减轻危害,我想请问理由和依据是什么,有什么证据证明王海剑在案发前取走炸药?”其次,辩护人称王海剑采用塑料包裹,可以减少爆炸危害,得出这样的理由和依据为何?根据当庭出示的证据照片,王海剑生产的炸药,都是用塑料包裹,根本不是为了降低爆炸效果,而是一贯的行为手段。

      公诉人认定,王海剑不仅犯罪情节极其恶劣,犯罪手段极其残忍,犯罪后果极其严重,而且没有任何法定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应该对其判处极刑。

      “害怕刑事责任追究,明确表示不再参与”

      王伟的辩护人认为,王伟参与犯罪仅限于预备阶段,起诉书证明了王伟参与了本案的预谋策划,参与了测试遥控引爆装置。2011年8月,王伟知道了王海剑真的要去实施爆炸抢劫犯罪时,因为害怕刑事责任追究,明确表示不再参与。这充分说明王伟参与此次犯罪仅限于预备阶段。

      公诉人从法理上对王伟是预备还是既遂作出分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共同犯罪,根据我国刑法理论关于共同犯罪的基本原则,在共同犯罪中,不可能出现多名犯罪嫌疑人同处于不同的犯罪状态。也就是说,在共同犯罪中,如果有一名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导致犯罪既遂,其他犯罪嫌疑人均应当承担既遂的犯罪后果。

      本案中,王伟王安安和王海剑共同预谋,做了大量准备工作,那么王伟、王安安的行为,为王海剑的最后爆炸行为提供了重大帮助,与危害后果之间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所以王伟的行为不可能构成犯罪预备。

      “我主动交代了犯罪事实,应该属于自首”

      “公安机关在枣阳找我询问王海剑的情况时,我主动交代了犯罪事实,应该属于自首,”王安安昨认为自己构成自首。其辩护人也表示,警方实际上并不知道或明确确定王安安参与了之前的炸药研制过程,仅仅把他当成了证人来询问。上午问完让其回家,当天下午又进行了询问。王主动如实交代了情况,应当认定为自首,因为两次询问中间有逃跑的机会。

      公诉人昨表示,在审查案件过程中已专门要求公安机关对这一情节进行说明,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和抓获经过可以充分证实,公安机关是在掌握了大量犯罪事实,并且确定王安安有充分作案嫌疑的情况下对其进行的询问。

      在这种情况下,王安安第一次接受询问时并没有如实交代事实,而是在当天下午,公安人员直接点名其就是2011年与王海剑居住长达两个月的“安德森”的时候,王安安才向公安机关交代犯罪行为。在这种情况下,王安安不能认定为自首,但是其归案后如实供述,可以认定为坦白。

      “这个案子把我作为主犯,我不太同意”

      “这个案子把我做为主犯,我不太同意,因为我只是个动手的”,昨日,王海剑当庭翻供。

      王海剑昨在庭上辩称,这件事“从头至尾就像一个‘圈套’,从和王伟认识、到生产炸药、到炸药卖不出去、再到抢劫,最后我也不知道是被谁给举报了”。

      王海剑表示,三个人一起策划,炸药是共同生产,行动是王伟指挥,网上的谷歌地图是他下载的,他提供作案思路。最后是他发火我不得不去。

      王海剑的辩护律师也表示,王海剑是主动实施还是被迫实施,谁主谁从事实并不清楚。

      公诉人对此观点进行驳斥:“庭审过程中,大量证据直接指认王海剑不仅是犯意提出者、非法制造爆炸物者主要行为人,以及最后在银行实施爆炸的实际行为人的情况下,辩护人依然提出王海剑是主犯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说法深表遗憾。”

      公诉人表示,王海剑提出这种意见的原因,系其深知本案犯罪后果严重,试图通过强化其他同案犯来降低自己的作用和地位。除了王海剑的供述外,没有任何证据证实王伟起到了指使王海剑实施爆炸犯罪的事实,王海剑的辩解不能成立。

      “紧张、手抖、裤子紧,误按了引爆开关”

      王海剑昨日在庭审过程中,多次表述自己是紧张、手抖、裤子紧,错误地触发了引爆开关,其辩护人表示,如果是误按,那就是过失爆炸罪,尽管造成严重后果,行为性质应该是过失。

      该观点也遭到公诉人的驳斥:王海剑为实施其爆炸犯罪行为,进行了长达几个月的准备,仅测试爆炸物遥控引爆装置的效果,就多达10多次,在这种情况下,王海剑怎么可能以一种过失的心态来实施他所谓的过失犯罪?如果他不是积极追求爆炸结果的发生,那他前期的所做所为又意味着什么?

      如果以手抖来认定其就是过失,那么在运钞车到达现场后,王海剑打开引爆装置的保险,这一行为又意味着什么?

      (记者 高星 梁爽 刘丰 张勇军 肖娟 通讯员 李济森 徐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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