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年前公社劳动烧伤 古稀老人终获医疗保障
历经半世纪的信访积案得到化解
信访故事
现年75岁的老陈怎么也没想到,50年前参加公社劳动时因烧伤落下宿疾、后续治疗得不到保障一事,多年来多次信访无果,但通过市信访审议组的集中分析、调研、审议,在短短50天内就找到了破解良方,这一历经半个世纪的信访积案得到了圆满的化解。
在大炼钢铁中烧伤
面积达80%以上
1958年10月,老陈在参加前线公社组织的挖炮弹大炼钢的劳动中,不慎被重度烧伤,烧伤面积达80%以上。虽经抢救保住了性命,但后遗症从此困扰着他。背部、上下肢皮肤知觉消失;无排汗功能,受伤皮肤经常如蚂蚁咬般难受;天气干燥时,皮肤自行开裂流血溃疡;形成大量的疤痕组织,无法自行伸直行走,需拄拐行走……
由于烧伤后遗症反复发作,老陈从上世纪六十年代起多次入院治疗,治疗费用也不断攀升。老陈为此忍受着身体病痛和经济压力的双重煎熬。
为了缓解后续治疗带来的经济压力,他陆续向相关单位求助,希望政府职能部门考虑其因公致伤,帮助解决后续治疗保障。
找不到政策依据
相关部门爱莫能助
老陈的呼吁引起了相关部门的重视,1994年,莲前街道发起募捐,为其筹集了4345元一次性治疗补助。但对于老陈反映的后续治疗费问题,因找不到政策依据,相关部门虽很同情其遭遇,却爱莫能助。
2005年,老陈按照被征地农民的身份办理退休,之后办理了居民医疗保险。烧伤后续治疗总算有了一些补助,但个人自付比例仍然较高,经济负担仍然较重。
2008年底,老陈偶然得知市劳动部门出台有关解决老工伤人员问题的规定后,认为他是在公社组织的劳动中受伤,而且也办理了退休手续,于是多次到原市劳动保障局上访,要求享受老工伤人员待遇,帮助解决后续治疗费。
不过,经专题会研究,劳动部门认为老陈受伤时不属于国有、集体企业职工,不符合“老工伤人员”的认定范围,无法支持其诉求。老陈再次失望而归。
信访专案审议
认为老陈属因公致伤
2009年8月底,市联席办主动把老陈这一陈年积案列入了审议范围,展开一系列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
他们召开了多场专题会,集中听取原市劳动保障局、莲前街道办、洪文社区等单位汇报案情,研究案件处理方案。同时到劳动部门等单位调档,查阅所有历史资料,全盘了解案由及症结所在。并多次约谈老陈,通过促膝交流,加强沟通,解释政策,缓解情绪,老陈对案件处理过程更加了解,也更加配合。
通过对案情分析和集体讨论,审议组认为老陈属因公致伤,要求解决基本医疗保障的诉求基本合理,应予支持。审议组进行了逐层解剖,多次走访劳动、民政等职能部门,征求专家的意见建议,同时到市档案馆查找相关法规政策,对照各个历史时期的规定,积极寻求政策依据。
昔日文件成破解良方
老陈享受职工医保
“功夫不负有心人”,审议组成员终于查找到依据——在1958年12月29日内务部、劳动部《关于全民大办钢铁工业中伤亡抚恤问题的批复》中,第四条规定:“属于人民公社的人员,应由人民公社根据死者的家属和伤者残废的具体情况给予抚恤。”也就是说,在公社劳动中受伤的老陈,其抚恤金应当由其所在的人民公社即现在的莲前街道办负责。
突破口找到后,审议组提出了老陈信访问题的一揽子解决方案,并得到了莲前街道的支持,立即拨出专款,参照《厦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给予老陈按照60%的缴费标准办理一次性缴纳医疗保险费的手续。市残疾人福利基金会、市红十字基金会了解到老陈的情况后,也决定发放一次性补助,对50年来饱受伤病煎熬的老陈进行慰问。
2010年春节前,老陈拄着拐杖,亲自把一面写着“清正廉洁,为民办事”的锦旗送到市联席办。他开心地对市联席办、审议组的工作人员说:“我原来办的是居民医保,同样是治疗费3000多元,去年自己得掏一半以上的钱,2009年12月改为职工医保后,自费的部分降了不少,太好了!很感谢你们!”
《信访条例》链接
第十七条 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一般应当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书面形式;信访人提出投诉请求的,还应当载明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
第三十一条 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办理信访事项,应当听取信访人陈述事实和理由;必要时可以要求信访人、有关组织和人员说明情况;需要进一步核实有关情况的,可以向其他组织和人员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