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日起5类病患可获救助
分三种比例救助补偿,每年救助最高金额20万元
5月1日起,《福建省红十字城乡困难居民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试行办法》正式施行,我省恶性肿瘤、急性白血病、尿毒症、先天性心脏病、再生障碍性贫血五类大病的贫困患者,经申请可由“大病救助基金”按50%、60%和70%三种比例给予不同的救助补偿,每人每年救助最高金额为20万元。
五类大病 可申请救助
根据《办法》,我省设定的救助对象,主要有重点优抚对象(含革命五老人员)、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其他特殊困难家庭及需要紧急医疗救助的重特大疾病患者。
此次限定救助病种范围,包括恶性肿瘤、急性白血病、尿毒症、先天性心脏病、再生障碍性贫血五类大病。省红十字会将根据大病救助基金的筹措情况,确定和调整救助病种。
定点机构 护理费减半
《办法》还明确了救助标准,对救助对象因患上述疾病住院治疗而产生的大额医疗费用,扣除各种医保及补充医保报销,扣除其他社会救助部分后,所余的由个人负担费用(含目录内药品诊疗及抢救时使用无法替代的目录外药品费用),确实自付困难需要救助者,由“大病救助基金”给予一定比例的救助。
凡治疗的自付费用在3万~5万元的,按50%给予救助补偿;治疗自付费用在5万~10万元的,按60%给予救助补偿;治疗自付费用在10万元以上的,按70%给予救助补偿;城乡低保对象和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救助补偿比例在此基础上再增加10%。原则上,每人每年救助总额不超过20万元。
此外,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期间,院方应对其免收挂号费;住院床位费、护理费减收50%;设备检查费、手术费减收20%。
每年筹1亿 公示救助金
按照《办法》要求,最后由省红十字会复核评审,确定救助名单和救助金额,并在确定后1个工作日内将救助金直接汇入定点治疗医院或受助人指定的账户,同时通过网站进行公示。
据悉,我省设立的“福建省红十字城乡困难居民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基金”,由省红十字会、设区市红十字会分别负责省级、市级“大病救助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其基金来源,主要分别为省级财政每年筹集的1亿元资助,以及社会各界捐赠、专项筹资活动及合作项目募集的资金、救助资金利息与增值收益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