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撞受“小伤”六小时后身亡引官司
被摩托车撞倒之后,老人林城(化名)一阵眩晕,但只是受了点挫伤的他与肇事者黄飞(化名)都没有更多的注意。六小时后,林城忽然心慌、气短,这才经120送医院治疗,结果不幸身亡。老人究竟是否因车祸致死?死者家属与肇事方及保险公司争论不休。日前,厦门中院作出终审判决,这场持续两年的争论终于划下了一个耐人深思的句点:保险公司败诉。
2008年8月1日,年近六旬的林城被黄飞撞倒,林城看起来只受了一些外伤,黄飞仍然带林城到附近一家门诊做检查,结果是:林城只是软组织挫伤。然而,双方都没有想到,当天晚上10点左右,林城忽然感到不适被送往医院救治,但抢救无效死亡。医院死亡记录记载“死亡原因:呼吸心跳骤停。死亡诊断:全身多处挫裂伤;急性左心衰”。
老人之死谁之过?林城身亡之后,其家属悲痛欲绝,黄飞更是惊恐。海沧交警部门认定在该起事故中,黄飞与林城负有同等责任。在愧疚与恐慌中,黄飞与林城家属达成赔偿协议,一次性赔偿其家属22万余元,然而该协议并没有得以履行。
因黄飞的车辆投有保险,保险公司认为自己不应负有赔偿责任。保险公司方抛出了一个尖锐的问题:受碰撞时林城受伤较轻,六小时后发病与车祸无因果关系。而林城家属则认为,若非受到撞击,处于正常状态的老人不会死亡。双方争论不休,最终诉诸法院。
后来,根据司法鉴定结果表明,林城的死亡与交通事故所造成的外伤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但并非直接的因果关系。法院据此认为,交通事故认定书及医院的死亡记录等证据清楚表明了林城因交通事故多处外伤,而《司法鉴定意见书》的鉴定结论则证明了林城的死亡与外伤存在一定因果关系,由此,可以认定老人系因撞车事件身亡。最终该保险公司败诉,被判令应在交强险限额内(1万余元)赔偿死者家属,不足部分由肇事者黄飞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