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损害赔偿被纳入国家赔偿
——嘉宾提醒:新法规的赔偿范围更宽、赔偿条件也更为明确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虐待殴打行为、违反刑事诉讼法的拘留等行为,国家都要承担赔偿责任
【核心提示】
下月起,修改后的《国家赔偿法》(本版简称新法规)实施。新法在赔偿范围、申请赔偿程序、赔偿方式、赔偿计算标准等27个方面做了比较大的改变,其中,精神损害赔偿首次纳入国家赔偿范围。
那么,修改后的新法规有哪些具体内容与百姓联系紧密?被国家机关拒绝索赔,受害人该如何办?对赔偿金额有异议的,如何救济?等等问题颇受关注。
厦门日报讯 (记者 卢天娇)下月起,修改后的《国家赔偿法》(本版简称新法规)实施,这一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普通百姓密切相关的新法规,引起读者来电关注。嘉宾详细回答了读者来电咨询的各种问题。
嘉宾说,新法规的赔偿范围更宽、赔偿条件也更为明确。
旧法赔偿范围窄,新法进行修正
修改前的《国家赔偿法》采用了违法归责原则,即只有国家机关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才能依照《国家赔偿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使得国家赔偿范围较窄。
那么,到底哪些行为该纳入国家赔偿的范围?新法规下,删去了“违法行使职权”的前提,修正为“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权取得国家赔偿。即国家机关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法过程中造成了执法相对人出现修正后的国家赔偿法所列举的人身、财产伤害,也有可能要进行国家赔偿。
机关工作人员有虐待殴打行为,国家要赔偿
嘉宾说,新法规将虐待、放纵他人殴打、虐待等行为纳入赔偿范围。
原来的国家赔偿法中,没有明确规定受到虐待以及监管人员放纵他人实施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情形,国家是否承担赔偿责任。因此,新法规完善了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国家赔偿。
机关工作人员有违法拘留行为,国家也要赔偿
新法规还完善了采取刑事拘留、逮捕措施侵犯人身权的国家赔偿。原法对错误拘留、错误逮捕造成损害的国家赔偿也作了规定。但是,在实践中由于对什么是错误拘留和逮捕,在执行中和理解上存在不同认识,影响了对赔偿请求的处理。
新法规根据刑事拘留和逮捕的不同性质,区别情形作了修改完善。如果存在以下情况:“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那么,受害人就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换句话讲就是,如果侦查机关违反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实施拘留,是要承担赔偿责任的。
总结起来一句话,新法规赔偿范围的扩大提醒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一定要严格执法,避免给被执法人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否则,就有可能导致国家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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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损害赔偿成为关注焦点
本报讯 (记者 卢天娇)当民事案件中越来越多地出现精神损害赔偿的时候,很多读者都关心《国家赔偿法》对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
据介绍,旧法规下是没有关于精神损害赔偿规定的。但在民事赔偿中,已经建立了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不久前通过的《侵权责任法》,也在法律中对精神损害赔偿做出了明确规定。
同时司法机关在实践中也发现,不少赔偿请求人是要求赔偿义务机关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的;同时,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侵害公民的人身自由及生命健康权,也同样会对受害人造成精神损害。
因此新法规定,致人精神损害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对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换句话讲就是,新法规下,精神损害赔偿已经被纳入了国家赔偿范围。
赔偿义务机关想免责,需承担举证责任
本报讯 (记者 卢天娇)新法规下,被羁押人在羁押期间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赔偿义务机关的行为与被羁押人的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由何确定?据介绍,赔偿义务机关要想免除自己的责任时,就应当承担举证责任,提供免责证据。
据了解,新法规明确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的举证责任,这在旧法规中是没有做出明确规定的,这是一个加重赔偿义务机关举证责任的规定。
新法规下,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提供证据。但赔偿义务机关采取行政拘留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期间,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赔偿义务机关的行为与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的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的证据,应当由赔偿义务机关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