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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种重大疾病实行专项救治 减轻就医负担

2017-08-01 09:06:49中国江西网汪清林查看次数:353
  中国江西网讯 7月31日,江南都市报全媒体记者获悉,省卫计委、省人社厅、省民政厅、省扶贫办、江西保监局共同印发《江西省城乡贫困人口重大疾病专项救治工作实施方案》,对罹患食道癌、胃癌等15种重大疾病的城乡贫困患者实行单病种定额专项救治,通过整合现有四个救助保障政策,降低全省城乡贫困人口大病患者看病就医负担。

  贫困人口患重病可优先就诊、先诊疗后结算
  ●专项救治的15种重大疾病:食道癌、胃癌、直肠癌、结肠癌、肺癌、耐多药肺结核、慢性粒细胞白血病、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血友病、Ⅰ型糖尿病、甲亢、儿童苯丙酮尿症、尿道下裂及地中海贫血。
  ●救治对象:我省农村建档立卡的贫困人口、经民政部门核实核准的特困人员和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专项救治定点医院设置:以设区市为单位合理确定重大疾病定点救治医院,并报省卫生计生委和省人社厅备案。定点救治医院优先设置在具备条件的县级医院。对于县级医院不具备诊疗条件的,可设置在具备诊疗条件的市级或省级医院。

  ●定点医院要求:各定点救治医院要整合医疗资源,合理设置医疗流程和相对固定的病区、病房,配置临床经验丰富的医务人员,开通就医绿色通道和“一站式”结算窗口,优先安排城乡贫困人口重大疾病患者就诊,优化诊疗服务流程和环境。
  ●贫困人员确定和管理:各县(市、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建立和完善城乡贫困人口重大疾病专项救治患者信息台账,对患有重大疾病的贫困患者进行确诊登记,建立救治信息台账,实行销号管理。
  民政、扶贫等部门要及时将辖区内城乡贫困人口信息通报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实行专项救治“一站式”服务。
  ●贫困患者就医结算:在县级和其他具备即时结算条件的定点医疗机构救治的城乡贫困患者,医疗机构要实行“先诊疗、后结算”模式和一站式结算,在收取患者自付部分费用后,剩余救治费用由医院先行垫付并每季度同医保经办机构、大病保险及补充保险承办公司、民政救助机构结算。

  在不具备即时结算条件的省市级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城乡贫困患者,医疗机构按照原核报政策执行,患者垫付的救治费用交由县级“一站式”服务窗口审定后,统一报销给付。
  贫困人口就医个人负担要降至5%以下
  方案提出,贫困人口就医实行按病种付费总额控制,根据救治病种临床路径实施单病种定额救治,患者在住院治疗期间发生的并发症、合并症治疗费用不计入总额控制标准。

  按照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城乡居民大病保险、重大疾病医疗补充保险和民政医疗救助的支付顺序,及时核报城乡贫困患者大病救治费用。其中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的大病医疗费用个人负担降低至5%以下,非建档立卡城市贫困人口的大病医疗费用个人负担降低至10%以下。

  城乡贫困患者大病救治费用报销办法
  1.已参加重大疾病医疗补充保险的农村救治对象
  在二级定点医院救治费用先按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报销,基本医保报销不足定额标准80%的部分,由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补足到80%,再由重大疾病医疗补充保险核报18%、个人负担2%;在三级定点医院救治费用先按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报销,基本医保报销不足定额标准70%的部分,由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补足到70%,再由重大疾病医疗补充保险核报27%、个人负担3%。

  2.未参加重大疾病医疗补充保险的城市特困人员和低保对象
  在二级定点医院救治费用先按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报销,基本医保报销不足定额标准80%的部分,由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补足到80%,再由民政医疗救助核报15%、个人负担5%;在三级定点医院救治费用先按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报销,基本医保报销不足定额标准70%的部分,由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补足到70%,再由民政医疗救助核报20%、个人负担10%。(江南都市 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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