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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加强医教协同衔接的通知

2016-04-11 11:32:54教育部网站佚名查看次数:46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卫生计生委、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卫生局:

  加强医教协同,推进临床医学(含口腔、中医,下同)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与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衔接,是深化医学教育改革和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举措,对提高我国临床医师队伍的整体素质和水平具有重要意义。为贯彻落实国家卫生计生委等7部门《关于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卫科教发〔2013〕56号)和教育部等6部门《关于医教协同深化临床医学人才培养改革的意见》(教研〔2014〕2号)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教育、卫生计生、中医药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与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衔接工作,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各部门要加强领导,明确职责,密切协同,做好相关政策解读与宣传,把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开展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院校,要切实加强责任担当,不断深化研究生教育教学改革,积极推进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与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有机衔接,同时密切关注学生思想动态,加强教育引导和政策解读,及时消除学生疑虑,维护良好的教育教学秩序。培训基地要积极配合有关方面做好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与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相关衔接工作。

  二、2020年之前,对具有临床医学专业学位研究生学历的人员,除当地省级卫生计生、中医药管理部门另有专门规定之外,医疗机构不能将取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作为人员招聘的必备条件。

  三、2015年及以后入学的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其培养要求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印发临床医学、口腔医学和中医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性培养方案的通知》(学位〔2015〕9号)精神执行。
  2015年以前入学的在读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按照自愿申请的原则,由所在院校依据培养方案和实际培养过程,对研究生在读期间的临床经历、培养内容出具书面证明,由省级卫生计生、中医药、教育管理部门共同审核。经审核,在读期间完成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相关要求并且达到结业考核报考条件者,可按照规定参加院校所在地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结业考核;在读期间不符合结业考核报考条件者,其在读期间完成的临床经历、培养内容,可计入今后接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时间和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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