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等七地获准试点外资独资医院 厦门有望增一家
2014-08-28 10:02:14厦门日报本站编辑查看次数:541
商务部网站27日发布消息,国家卫生计生委、商务部25日印发通知,允许境外投资者通过新设或并购的方式在北京、天津、上海、江苏、福建、广东、海南设立外资独资医院。记者昨日从市卫生局获悉,厦门目前仅有厦门长庚医院一家台资独资医院,其他外资医院均为合资。另有一家台资独资医院尚在审批中,是一家妇产科专科医院,拟建在五缘湾一带。
通知明确,除香港、澳门和台湾投资者外,其他境外投资者不得在上述省(市)设置中医类医院。通知说,外资独资医院的设置审批权限下放到省级。外资独资医院的设立和变更应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办理。
据悉,近年来,我市出台多项政策,进一步加大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包括外资)办医力度,并对《厦门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2010-2015)》进行了中期修订和调整,取消不利于社会办医的限制,力求从政策上为社会医疗机构的设立、发展破除障碍。同时,我市还积极向国家、省有关部门提出申请,争取审批权限下放,以进一步提高社会办医审批效率。
这几年,我市大力推进多元化办医,台资医疗机构在我市日益增多,除了医院,还有一些门诊部、诊所,多定位中高端市场,以妇产生殖、口腔等专科医疗机构为主。这些医疗机构在带来先进技术的同时,也带来颇具人性化的服务理念,对我市扩增医疗资源、提升医疗水平起到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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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独资医院
申请设立条件
根据通知,申请设立外资独资医院的境外投资者应是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具有直接或间接从事医疗卫生投资与管理的经验,并符合下列要求之一:能够提供国际先进的医院管理理念、管理模式和服务模式;能够提供具有国际领先水平的医学技术和设备;可以补充或改善当地在医疗服务能力、医疗技术、资金和医疗设施方面的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