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举报食品安全违法 最高可获10万元奖励
5月16日讯(记者 谢添实) 市民发现食品安全违法事件向有关部门举报,查证属实者最高可获10万元奖励。今日下午,福州召开食品安全工作新闻通气会。会上公布了福州市食安办、质监、工商等部门食品质量安全投诉举报电话。
具体为:福州市食安办:83297626;市农业局:83351978;市海洋与渔业局:83335190;市质监局:12365;市工商局:12315;市卫生局:83364149;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83259430;市容管理局12319。福州明确食品安全受理采用“首问负责制度”,谁受理谁负责,不得推诿、扯皮。
福州市食安办表示,将对群众媒体举报线索进行及时追踪调查;对举报属实者给予奖励。奖励金额根据案件案值、案件性质和举报人提供的证据、线索价值及举报人在案件查处中所起的作用大小确定。每个案件按案值的5%以下给予奖励,每案奖励金额一般最高不超过人民币5万元;案值特别巨大的奖励金额可适当增加,但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人民币10万元。
据了解,从4月28日到7月28日,福州将用三个月时间在全市范围内集中人力、精力、物力,全面开展食品安全大检查、大排查专项整治活动,严厉打击各种食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整治重点包括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瘦肉精、私宰、黄酒、餐饮业、地沟油、夏令食品、早市和大排档卫生、“窝点”等9个方面。
此外,福州已将食品安全责任目标考核纳入政府绩效考核管理办法和福州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责任书内容;在食品安全工作中出现七种情况之一的,实行“一票否决制”。
凡被“一票否决”的单位,取消其当年先进单位评选资格,其主要负责人、分管食品安全工作的负责人、食品安全监管责任人当年不得授予任何荣誉称号,不得参与评先,并在适当范围内予以通报批评。
对不履行法定职责、玩忽职守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或在考核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违法违规行为的,提交监察机关进行责任追究,触犯法律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相关链接:七种情况实行“一票否决制”
领导不重视食品安全工作,当年食品安全工作目标管理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
因工作措施不力,导致发生食品安全事故Ⅰ、Ⅱ、Ⅲ级的;
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隐瞒不报,或弄虚作假,或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处置不力,造成恶劣影响的;
发生制售伪劣食品案件被国务院、省政府或国家部委通报批评的;
发生食品安全事件被中央、省主要媒体曝光的;
辖区内制售伪劣食品窝点、私宰窝点等半年以上失察、失控、失管的;
辖区内同一类型食品安全事件连续发生三次以上,得不到根本治理,或被省市有关部门明察暗访发现食品安全问题三次以上,没有彻底整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