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率先全国立法!医务人员职业暴露后怎么处置?如何保障?谁来监督?
2022-11-12 16:27:53本站本站编辑查看次数:257
导语
避免职业暴露风险。
全国首部医疗卫生人员职业暴露防护的专项立法——《厦门经济特区医疗卫生人员职业暴露防护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近日经厦门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2022年12月1日起实施。
医疗卫生人员是人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守护者。国家高度重视医疗卫生人员的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先后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和健康促进法》《医院感染管理办法》《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等法律和部门规章。在此次抗击新冠疫情战斗中,广大医疗卫生人员,站在抗疫最前线,用实际行动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但他们所面临的职业暴露风险也随之增加。
《若干规定》共19条,主要从各方职责和职业暴露预防、处置、保障、监督等方面进行了相应的制度设计。值得一提的是,法规在全国率先从立法层面对医疗卫生人员职业暴露的概念作出界定,明确职业暴露的损害情形。
医务人员接连发生职业暴露问题究竟出在哪?
医务人员因职业暴露发生感染在今年已经不是第一次。多起职业暴露的发生,感染方式各不相同,到底哪些地方存在感染风险?哪些地方连医务人员都意识不到?
通过采访医疗机构多个科室、多名医务人员后,相关媒体了解到一些尚未被重视的「特殊」情况。
第一,防护用品不足
奥密克戎变异株症状不明显、传染性强,相关部门曾多次强调医务人员需要佩戴N95口罩,其他就医人员也要按需佩戴N95口罩,但现实情况却大不相同。
某医院的手术室医生表示,在医院6年时间里只戴过两回N95口罩,一次是为艾滋病患者做急诊手术,一次是外出核酸采集任务。
他说,疫情期间门除急诊和感染科戴N95口罩、手术室的医务人员戴医用外科口罩以外,其他科室只有普通的医用护理口罩。
一名急诊科的护士透露,在疫情紧张的时候,防护用品也不充足,N95和防护服只有出诊的医务人员有,如果在换药室或输液室,就在白大褂外面再套一件全包式的手术服。 「所以疫情时,很多人愿意出去核采,因为当大白可以穿上防护服,也可以4小时换一次口罩」。
第二,医院感控环节失职
除此之外,有网友反映,此次4名医务人员感染可能是该医院在感控环节出现了问题,比如人员流动随意,认识的不用出示证件,不认识的必须有48小时核酸检。
对此,病毒学专家常荣山分析,发生院感的前提是疫情已经在当地发生了广泛性社区传播,或者在不同城区同时扩散,而医务人员被感染最能精准反应当地疫情严重程度,疫区内医护被感染人数单日高峰就是当地疫情最高峰。
在常态化核酸检测下,医疗机构是防止新冠传播的「底线」,所以更应该关注医院感控的投入和飞行检查,对可见的、有渗漏的风险点进行严抓。
尤其是新冠肺炎定点救治医院,本身感染风险就高于其他医院,更应该增加感控专项抽查频率,重点检查基本环节,比如医疗废物是否处置到位,防控基础设施是否完善,手卫生落实情况,有没有如实上报等,发现1例院感必须严肃追责。
第三,基层医院检验能力有限
「比起这些大医院,基层医疗机构面临的困难似乎更难以解决。」甘肃一卫生院院长表示。他进一步解释,就算没有疫情,基层的化验人员很少,结果不会及时出来,导致在接诊时根本不知道病人有传染性疾病。 现如今,很多病人不愿意说自己有传染性疾病,也给医务人员增加了一份感染的风险。
《若干规定》率先规范医卫人员 职业暴露防护
《若干规定》将于今年12月1日起实施,在全国率先对医疗卫生人员职业暴露防护进行规范,结合厦门实际,为预防减少医疗卫生人员职业暴露的发生构筑全流程的安全防护体系。
《若干规定》共19条,坚持“管用几条写几条”的立法思路,从明确各方职责、完善预防措施、加强应急处置、健全事后救济、落实监督责任等方面进行规范。
依据《若干规定》,对职业暴露风险较高岗位的医疗卫生人员,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根据岗位工作需要将乙型肝炎、丙型肝炎、梅毒、艾滋病以及其他检测项目纳入其定期健康体检可选范围;应当为其提供接种相关疫苗的服务。所需费用由医疗卫生机构承担。
此外,《若干规定》鼓励医疗卫生机构为医疗卫生人员购买商业保险,为发生职业暴露的医疗卫生人员提供保障。医疗卫生人员发生职业暴露符合工伤认定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及时申请工伤认定,并协助、配合其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一)关于经费保障的问题
在征求意见过程中,有意见认为医疗卫生机构职业暴露防护有关经费以及医疗卫生人员因职业暴露受到伤害的治疗费用应当由财政保障。但也有意见认为,医疗卫生机构作为用人单位,应当投入一定的资金,保障医疗卫生人员的职业安全,相关资金投入不宜由财政负担,至于医疗卫生人员因职业暴露受到伤害的治疗费,因已经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统筹支付,无需财政资金再单独保障。
经研究,《若干规定(草案)》吸纳其中合理部分,在规定医疗卫生机构要保障本单位职业暴露防护资金投入(第五条第一款)的基础上,规定市、区政府应当支持医疗卫生机构的职业暴露防护工作,将医疗卫生人员职业暴露防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关规划,相关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第三条第一款、第五条第二款),进一步引导、支持医疗卫生机构不断完善职业暴露防护措施,提高保障水平。
(二)关于职业暴露防护措施
在征求意见过程中,完善医疗卫生机构职业暴露防护措施是各方面关注的焦点。有意见建议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提供充足的安全防护物资和器具、对有职业暴露风险的医疗卫生人员每两年进行一次职业健康体检、免费为职业暴露风险较高的医疗卫生人员接种相关疫苗等。
在充分征求各方面意见和论证的基础上,《若干规定(草案)》采纳相关意见建议,规定医疗卫生机构应当配备必要的防护设备,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第七条),根据不同的防护类别,提供相适应的防护用品和器具(第八条);建立职业暴露防护培训制度,指导和督促医疗卫生人员正确使用防护设施设备和用品、器具(第九条第一款);对有较高职业暴露风险的医疗卫生人员免费接种相关疫苗,降低感染风险(第十条)。同时,在规定医疗卫生机构的相应责任外,《若干规定(草案)》还对医疗卫生人员应当熟练掌握防护设施设备和用品器具的使用方法,做到标准防护(第九条第二款)。
(三)关于职业暴露发生后的保障
在征求意见过程中,对发生职业暴露后,是否应当调整工作岗位、如何调整工作岗位有不同意见。有意见认为,并非所有的职业暴露都会导致不宜从事原岗位工作,建议在调整工作岗位时,应当综合考虑职业暴露伤害的具体情况和医疗卫生机构和不同科室的具体要求。
经研究,《若干规定(草案)》采纳该意见,在保护医疗卫生人员合法权益的同时,综合考虑医疗卫生机构的具体情况,规定医疗卫生人员受到职业暴露伤害,医疗卫生机构评估认为其不宜从事原岗位工作的,应当通过调整工作岗位等方式予以妥善安置(第十七条第二款)。
(四)关于职业暴露防护的监督
征求意见过程中,有意见建议增加相应的法律责任条款,促使相关制度更好的落地实施。
经充分研究论证后,《若干规定(草案)》规定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要履行定期检查职责,并利用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依法开展信用监督(第十八条);对未按要求提供防护用品、器具或者接种相关疫苗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有权机关依法追究医疗卫生机构主要责任人的法律责任(第二十条)。
图文来源:“护理管理”综合整理自“厦门日报”、厦门经济特区医疗卫生人员职业暴露防护若干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向原作者致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