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妇被开除负责人不认错,到底谁该为此事负责?
日前,重庆吕女士反映,自己三个月前入职一家培训机构。但刚刚怀孕就被公司给开除了,吕女士认为公司侵犯了她的合法权益。公司方认为,她刚生完又怀孕了,出了事负责不起。
针对此事,网友纷纷发表看法称,“就是因为这样的人,让很多女性受到就业歧视。”“女性怀孕已经很难了,公司应该保障她们的合法权益。”
不可否认,在社会层面上,女性仍是弱势群体,对怀孕的妇女在工作中进行适当倾斜照顾符合法理和人情。吕女士与公司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单位因吕女士怀孕将其辞退,有违我国多项法律规定。依据《劳动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之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依据《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但是,女职工要求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除外”。
该事件中,吕女士并不存在企业可以法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企业也没有受疫情或其他问题影响出现重大经营困难进行裁员,因此单位仅凭怀孕就开除吕女士,显然不合法且不合理的。最后,在媒体的协调下,公司对其进行了3个月工资的补偿,双方解除了劳动合同。
虽然吕女士的要求有理有据,但站在公司的立场上,也有苦衷。吕女士刚刚入职三个月,业务还未完全熟练就怀孕。一方面因为身体原因可能会影响公司的工作进度,给其他同事带来不便,影响企业的运行和盈利。在实践中,的确也出现过女职工一旦怀孕,马上辞职的情况,企业不得不另行招纳新人补替,这无疑增加了企业的用人成本。另一方面,她另一个孩子还小,需要母亲照顾,如今又怀孕,再兼顾工作,身体上超负荷,可能导致其他人身损害后果产生,公司难承担此责任。
《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订立劳动和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公司和员工之间既是聘用关系,也是合作关系,应当相互体谅,从对彼此都有利的角度出发。公司需要出于人文关怀,对怀孕员工进行照顾。员工也应该平衡好自己的工作和生活,对公司和自己的事业发展负责任。
遇到因怀孕被公司非法辞退的情况,员工可以和公司进行协商,采取赔偿、解除合同等双方折中的方式进行解决。如公司不愿赔偿,当事人可收集证据提起诉讼或仲裁,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女性基本的生育权应当得到保障,吕女士的遭遇也值得同情。但该事件中,吕女士的行为也存在不妥之处。在刚生产完的情况下,入职新公司,马上再次怀孕,存在让公司为她的个人“占便宜”行为买单的可能性。当前,女性在职场中存在一定的受歧视的现象,女性生育问题带来的矛盾更是直接导火索。《劳动合同法》给了女性职工一定的权利和空间,但也不能被滥用,毫不考虑企业的处境,一味要求公司对自己的某些不合理行为做出让步。在工作中,只有企业与员工相互理解,女性在职场的空间才不会被挤压,就业权利才能得到尊重。
针对这类劳动争议纠纷的解决,我国立法和司法还存在进步的空间。我国的法治环境、法律制度更加强大的时候,公民法律意识和道德意识将得到提升,行为有了约束,权益得以充分保障,同时企业的利益也不会受损,共同构建和谐、友善的社会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