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开车接下班途中出事算工伤吗?
2018-10-23 13:48:56新华网佚名查看次数:1717
耿楠在一家商场工作,每天晚上9点闭店下班,每天耿楠的丈夫小曹都会开车接她下班。几天前的傍晚,小曹照常接妻子下班,回家途中追尾了前方车辆,耿楠也因此受伤。事故经鉴定,小曹对这起事故承担主要责任。耿楠因此需要休养一段时间,她向公司申请工伤时被拒绝。
说法: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4.患职业病的;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耿楠在下班途中因发生交通事故受伤,虽然乘坐的交通工具为丈夫小曹驾驶的车,小曹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但妻子耿楠与本起事故的发生并无关系,故耿楠的情况属于“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且她不具有《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所规定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视同为工伤的情形。因此,耿楠能够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提起工伤认定申请。时报记者 张玮
说法: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4.患职业病的;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耿楠在下班途中因发生交通事故受伤,虽然乘坐的交通工具为丈夫小曹驾驶的车,小曹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但妻子耿楠与本起事故的发生并无关系,故耿楠的情况属于“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且她不具有《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所规定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视同为工伤的情形。因此,耿楠能够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提起工伤认定申请。时报记者 张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