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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提高省级职工医疗保险待遇水平

2018-08-07 09:46:27青海日报佚名查看次数:1541
  近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印发了《关于调整省级职工医疗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进一步完善省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提高职工医疗保险待遇,减轻参保职工就医负担。

  本次政策的调整,是在对近几年省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执行、基金运行情况做深入调研、摸底、分析的基础上,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保障职工基本医疗需求”的原则,综合考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职工日益增长的医疗保障需求、基金结余水平等因素,经过精心测算、充分论证、广泛征求意见后研究出台,旨在确保省级职工医疗保险待遇,提高医保基金使用效率。《通知》对省级职工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用耗材中乙类项目、血制品和吸氧制品的个人自付比例平均下调了10%;将高值耗材的最高限额调整提高到7万元。
  下一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将重点做好省级医保经办机构和定点医疗机构对政策执行情况的跟踪了解,及时解决执行中存在的困难问题,将好事办好,保障利民政策的全面落实。(实习记者 陈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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